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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确领导干部6种“下”的渠道:十种情形将被追责
2015年7月,中央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此后,陆续有多个省份出台了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以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河南商报金水路观察了解到,8月6日,《河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公布,明确了领导干部6种“下”的渠道。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门,重点解决能下问题
《细则》总则中称,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细则》中提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细则》明确,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违纪违法免职等。
1.到龄免职(退休)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退休
《细则》第五条规定,河南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免职或者退休手续。
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或者退休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另外,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任期届满离任
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免职
《细则》显示,河南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但尚未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同时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3.问责追究
十种情形下也应追责
《细则》第九条规定,河南省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十种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十种情形包括: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不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违背发展规律,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损失的;
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按法定程序决策,不依法办事,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格、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突出且整顿不力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实施的重大国家战略、部署的中心工作中推进不力,完不成任务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其他相关文件规定需要问责的或者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细则》明确,对问责干部进行组织调整的方式,包括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4.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
明确5种情形,共23项内容
对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河南省《细则》给出了5种情形、共23项内容,干部具有这些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函询、诫勉没有改正,或者情节较为严重,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5种情形主要是:政治方面不忠诚不守规矩、廉洁方面不严格不干净、工作方面不胜任不担当、作风方面不扎实群众不满意和其他方面。
共计23项的内容中,提到了妄议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不服从组织安排、向组织讨价还价,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缺乏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工作庸懒散拖,不愿触及矛盾、不敢动真碰硬,还有品行不端、缺乏诚信等。
5种情形的“其他方面”中特别提到,在督导督查、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审计、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工作中干部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或者新闻媒体曝光负面信息,经了解属实的,还有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也在调整之列。
5.调整不能正常履职干部
不能正常上班超过一年应调整岗位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干部因健康原因离岗超过一年,或者不能正常上班、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达到一年但对单位工作有严重影响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对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安排到适当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上班的,可免去领导职务。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此前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第十二条规定是,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另外,对于“下”的第六种渠道“违法违纪免职”,《细则》明确,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释疑1
谁向组织提供领导信息?
《细则》的第七章责任和纪律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审计和信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信息。
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向上级党委(党组)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特别是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况。对于存在隐瞒包庇、推卸责任等现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释疑2
怎样对待被调整下来的干部?
对于这个问题,《细则》中显示,要坚持从严管理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对调整下来的干部要给予热情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对因问责或不适宜担任现职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酌情安排合适工作,能力不足的强化学习培训;
受到降职处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思想引导,激励干部奋发有为;
对因健康原因被免职的干部,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
(原题为《重磅!河南明确领导干部6种“下”的渠道,热衷政绩工程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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