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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房屋租赁期间,单方违约后交付房屋钥匙是否应认定为合同已解除?

2022-04-11 17: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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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8日,原告通过中介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房屋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月租金为2333元,按年结算共计28000元,首期租金应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支付。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一年的租金2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后在租赁期内,因原告自身原因不愿再继续租赁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遂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事宜。2021年9月初原告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中介,由中介将该房屋另行进行出租,至今未果。原告认为交付房屋钥匙时合同即已解除;被告认为交付房屋钥匙给中介系便于另行出租房屋,双方协商待房屋出租后解除合同,但房屋至今未另行出租,故合同至今未解除。经庭审查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被告明确表明待房屋另行出租后,再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租金,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焦点】

交付房屋钥匙是否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其权利义务。对于原告主张确认租赁合同于交付房屋钥匙时解除的诉请。关于合同是否解除,双方陈述不一,原告主张交还钥匙合同即解除,被告主张待房屋另行出租后合同解除,而交付钥匙仅为便于另行出租房屋。从查明的事实看,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协商解除合同时,被告明确表明待房屋另行出租后,再退还剩余租金的事实,故双方对解除合同事宜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应认定该合同尚未解除。本案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原告自身,原告并不享有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故在双方未对解除合同及退还剩余租金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其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对原告主张确认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1日解除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的诉请。

法官提醒: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其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未约定单方解除权时,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其应自行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在出现纠纷时,应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除事宜,以降低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供稿:张 楠

原标题:《【以案释法】房屋租赁期间,单方违约后交付房屋钥匙是否应认定为合同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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