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普法小栈·春耕篇】农民朋友们遭遇“种子”问题,该怎么办?

2022-04-13 20: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清明刚过,万物复苏,

正是农作物播种的好时候,

广大农民朋友们想必已经

蓄势待发准备春耕了吧?

但是关于春耕的相关法律知识

大家了解多少呢?

为保障春耕生产有序进行,

榆树法院推出

《普法小栈・春耕篇》

今日问题

农民朋友们遭遇“种子”问题

该怎么办?一起来看看~

司法实践中,“种子”问题案件比比皆是,农民朋友们购买了假冒伪劣农作物种子后出现大量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大半年的辛苦付之东流,遇到此种情况,法官为您指点迷津。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该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提醒农民朋友们,在购买种子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看种子品种和标签,保留好购买发票。农作物种植和收获过程中,对农作物出现大面积倒伏、减产等情况时,一定要通过拍照、视频记录过程,作为证据使用。在诉讼过程中,农民朋友们可对种子质量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法院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如果种子质量鉴定结果显示为假、劣种子,那么农民朋友们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种价款(购买种子价款)、可得利益损失(正常种植作物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质量有问题的收入之差)和其他损失(包括投入的化肥、农药、灌溉等,以及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同时,农民朋友们还可以向农业主管部门反映假、劣种子问题,农业主管部门会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视频:浦曦文

原标题:《【普法小栈·春耕篇】农民朋友们遭遇“种子”问题,该怎么办?》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