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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转发传播这些“免费资源”涉嫌违法!
来源:天津一中院
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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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优秀的电影电视剧层出不穷
可看电影或充视频会员都要花钱
有些人就打起了“免费”的主意
这导致网络侵权屡禁不止
比如流媒体、盗版链接、P2P传输
即用户登录侵权网站
点击相关链接
影视作品就会
传输至用户客户端进行播放
这种行为看似“无私”
实则违法!
案 件 详 情
赵某通过其微博账户,向公众提供某电影的在线点播服务,但实际并未取得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影著作权人甲公司认为赵某此举严重侵害了自身对于该电影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将小赵和微博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者赔偿经济损失。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
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小赵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在其微博主页上传了涉案作品,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微博运营公司作为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已履行了合理的移除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小赵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络平台擅自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小说、摄影图片等作品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网站经营者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负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应尊重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成果
切不可为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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