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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微信朋友圈购买三无减肥药 法院“云庭”调解获赔偿
原创 元江法院综合办 元江法院
近日,元江法院受理了一起由微信朋友圈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成某为了减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张某发布的减肥药广告,便通过微信联系张某购买减肥药,金额共计4068元。收到货后,成某发现产品外包装简陋,无任何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生产许可证标签等产品信息,但成某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还是服用了减肥药。在服用减肥药期间,成某出现失眠等身体不适症状,便将减肥药送至有关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发现该减肥药添加有违禁药“西布曲明”。成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退还其购买货款4068元,并给付10倍赔偿40680元。
因成某远在浙江省,考虑到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运用网络庭审平台“云庭”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退还成某货款及给付赔偿款共计25000元,随后张某也即时履行了该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处理,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一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微信销售产品已经较为普遍,朋友圈中总会看到有人发送产品信息。消费者应理性看待朋友圈的广告,切勿轻信朋友圈宣传,同时要注意核实“微商”的真实姓名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举报或维权。二是在网上购买药品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和专业的指导购买。否则,由于无法核实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渠道、药用成分、使用禁忌等药理学不明确,增加用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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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 剑 供稿:束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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