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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居民对行政处罚有异议起诉公安局,公安局长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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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调查裁定,认定向某菊、向某海打架伤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向某海为残疾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向某菊作出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向某海作出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向某菊认为双方都有殴打行为,公安机关对向某海处罚过轻,对自己处罚过重,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后,将巴东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向某菊的代理律师针对伤情、案件事实认定、纠纷发生地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向某海的残疾身份等问题向法庭作出陈述和申辩。
针对向某菊的上诉意见,巴东县公安局均依据事实和调查处理结果进行答辩,何祖爱局长也根据法官归纳的辩论焦点在庭审中进行了有理、有据、有力地辩论。
向某海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庭。
本案未当庭宣判。
庭审后,何祖爱感叹:“上诉人向某菊能够依法依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自己内心的公平正义,值得我们尊敬。自从行政诉讼法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将渐渐成为一种常态,这是我第二次代表巴东县公安局出庭应诉。这确实有助于促进公安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换位思考、相互理解、解决争议。也对改进民警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原标题为《巴东公安局当被告,公安局长何祖爱到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应诉》)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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