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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派出所4名办案人员收2.5万元将嫌犯释放,均被判刑

郑芳/南宁晚报
2017-08-29 15:21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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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晚报8月29日消息,吴某在高速路服务区用干扰器偷钱被抓,某派出所4名办案人员收受其2.5万元钱后放人,并将吴某偷窃的1万元改成数目不详,将吴某录入刑嫌人员信息,未录入违法人员信息。事后,民警、协警4人瓜分了这2.5万元。昨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一审判谢某等4人犯徇私枉法罪分获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及缓刑等。

嫌疑人交钱后竟被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下午2时许,某派出所当天的值班领导、指导员谢某指派民警李某,协警雷某、廖某出警处理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吴某盗窃一案。李某等人到现场后,得知吴某(另案处理)利用解码器盗窃一辆商务车内的挎包,被保安当场抓获,包内有现金1万多元、少量外币等。民警于是将吴某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

在调查期间,吴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愿意拿钱来赎人。李某便将这一情况向谢某汇报,得到谢某的同意后,授意廖某、雷某具体办理。廖某和雷某多次许可吴某通过手机联系其朋友黄某帮忙筹钱、送钱。同时,廖某在谢某的默许下,对吴某的供述笔录进行修改,删除其供认盗窃财物价值1万多元的内容,并由吴某重新签字确认。

当晚9时许,吴某的朋友黄某将2.5万元送到派出所给李某,李某拿到钱后于当晚将吴某释放,一直未对吴某盗窃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事后,谢某、李某、廖某、雷某4人将2.5万元进行私分。案发后,4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7000元、1500元、3500元。

办案人员删改嫌疑人笔录

谢某供述,案发当天,他让李某等人做好笔录等相关取证工作及向分局预审或刑侦领导汇报。下午4时许,李某汇报说,经跟分局沟通,吴某不够拘留条件,并说吴某愿意交2万元赎人。他同意让吴某交钱后放人。

李某供述,他给吴某做笔录后,向谢某汇报案情并问“没有被害人的笔录,案件怎么处理?”谢某说,那就让吴某找人拿保证金来,然后就把他放了。

据廖某供述,他和李某给吴某做笔录时,吴某提出能不能拿钱来赎人。于是他打电话向谢某汇报,谢某具体怎么说记不清楚了,但大意是让吴某拿2万元钱过来再放人。他把谢某的意思跟李某说后,李某到外面打电话,回来后便让吴某打电话联系朋友拿钱来赎人。

后来谢某叫他打开之前吴某的笔录,删掉盗窃财物里面有1万多元的内容,更改成不清楚盗窃了什么财物。笔录改完后,雷某拿给吴某签字。两三天后,李某叫他到派出所,在车库里给了他1500元。

雷某供述,在确定收钱放吴某后,他和廖某把吴某录入刑嫌人员信息,没有录入违法人员信息。放走吴某后一两天,李某拿了一沓钱给他。

4人均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法院认为,谢某、李某、廖某、雷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4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廖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雷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追缴4人违法所得25000元,上缴国库。(本文原题为《面对盗窃嫌疑人提出愿意拿钱赎人,他们动摇了 民警协警4人收钱放人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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