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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及利息违约金认定问题
【案情简介】
2017年,刘某某向中国某行天水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中国某行天水分行在依法审查申领材料后核准了刘某某的办卡申请,后刘某某持有并使用该信用卡。双方签订了领用合约,约定中国某行天水分行对刘某某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并从刘某某账户中扣收,刘某某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另双方还对免息还款期、利率调整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后刘某某自2019年12月13日起,出现逾期还款行为,截至2021年10月17日,刘某某共拖欠信用卡本金39931.33元,利息17405.16元,违约金2606.01元。
刘某某辩称,申领信用卡事实属实,但利息及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处理,予以减免。
【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适用民间借贷法律规定?
2.领用合约关于透支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是否应予减免?
【案件分析】
1.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本案中,原告中国某行天水分行系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专门批准设立并监督管理,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主体,故本案不应适用民间借贷法律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法院应予支持;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之规定,本案中,原告中国某行天水分行要求被告刘某某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故对被告刘某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中国某行天水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9931.33元、违约金2606.01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0月17日为17405.16元,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本金还清时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法官提醒】
信用卡纠纷案件目前呈快速增长趋势,在此提醒大家要正确认识自身还款能力,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进行信用卡合理消费,培养理性消费习惯,切勿大量透支、肆意挥霍。
供稿:骆鹏霞
原标题:《【以案释法】信用卡纠纷案件中法律适用及利息违约金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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