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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不过全额退款”竟是噱头?焦作法院这样判!

2022-04-25 07: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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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各类社会培训班举办得如火如荼,已形成庞大产业。一方面,家长出于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热切期盼,高额为孩子报名参加各类培训班;另一方面,很多初入社会的年轻人为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也会加入“考研”“考证”“考公”培训班。而不少培训班就是抓住这类特殊消费者的心理,在招生宣传中,往往以“考试不通过全额退款”“签订包过协议”为宣传手段和噱头,吸引消费者报名参加培训,并收取高额培训费用。但当考生真的没有通过考试时,却出现“退费困难重重”的情况,甚至引发纠纷。19岁的2021年应届高考艺考生许某怡便碰到了这样的闹心事儿。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将培训机构诉至解放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学费2万元。

交纳两万培训费

艺考还是没有过

原来,为顺利通过高招艺术类专业课全省统考,取得报考高校音乐艺术类专业的资格,2020年7月,许某怡作为乙方,报名参加了甲方某培训公司的艺考培训,交纳2万元学费,并签订了《升学协议书》。

该协议书要点内容包含:“七、在有效训练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本协议第六条中最少一项专业过线。否则,甲方按协议退费原则退还乙方学费或者免除专业复读全部费用;八、退费原则:1、乙方专业不过线,甲方按协议制度全额退费;2、退费结算时间:高三毕业后每年8月下旬;3、A.综合班学员所交学费(不含集训费)的70%为甲方应收学费,其余按100%比例退还乙方;B.单科班学员所交学费(不含集训费)的70%为甲方应收学费,其余按50%比例退还乙方。”

协议书签订后,某培训公司按约定为许某怡提供了相应音乐专业课培训及辅导,但许某怡在参加2021年度高考艺术类专业全省统考时,其音乐专业课总成绩为118分,未达到涉案协议书约定的本科录取分数线,甚至未达到专科录取分数线。

随后,许某怡及其母亲李某华就退还学费问题与该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明进行联络沟通,但双方就涉案协议书退费约定的条款理解及标准问题发生争议,故而形成纠纷。许某怡、李某华遂将该培训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该培训公司辩称,虽然《升学协议书》上确实存在漏洞,没有说清楚集训费是多少、非集训费是多少,但即便如此,按照协议执行,培训公司应退给原告的学费最高也仅为3000元,并非原告所称的2万元学费全部退还。并且该培训公司根据学员报名的是单科班还是专业班,所采取不同的收费方式进行了公示和说明。

格式条款发生争议

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关于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即在许某怡退还学费条件已成立的情况下,协议书相应退费条款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

许某怡一方认为应按照涉案协议书第八条第1款的约定全额退款2万元学费,而培训公司则抗辩称涉案协议书第八条应作整体解释,第八条第3款是对第1款中“协议制度”的说明和解释,第1款包含了第3款,故应在扣除许某怡交纳的2万元学费的70%,即1.4万元,再扣除集训费用后,剩余部分的50%,即750元才是应向许某怡退还的学费。

对此,法院认为培训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本案中,从涉案协议书的内容、形式,以及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明当庭陈述涉案协议书系该公司沿用多年的合同格式的情况来看,涉案协议书系格式合同。该协议书第八条内容从形式上看,第1、2、3款为并列条款,并不能直接反映出第1款包含第3款、第3款内容是对第1款的解释和说明,这也造成了目前合同双方对协议第八条第1款含义的不同解读。在此情况下,对相应协议条款的理解依法应当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即培训公司不利的解释。同时,就涉案协议书第八条第1款内容“乙方专业不过线,甲方按协议制度全额退费”中“全额”二字的文义而言,一般、通常上的理解应为“100%”。

而如果按照培训公司所称的按照涉案协议书第八条第3款约定的退费原则进行退费,相应退费比例显然远低于100%,这显然不符合一般、通常情况下对“全额”的理解。其次,通过分析许某怡签订涉案协议书的目的和意义,在涉案协议书中专门要求培训公司添加相应手写特别条款,以及专门要求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明在涉案协议书第八条第1款内容“乙方专业不过线,甲方按协议制度全额退费”中“全额”二字上加按指印的案件整体情况,对本案退费原则按照许某怡一方所称的系退还其所交的全部2万元学费进行认定,更符合其签订涉案协议书的本意和案件实际情况。

综上,原告许某怡要求被告培训公司全额退还其所交2万元学费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培训公司退还原告许某怡学费2万元。

法官寄语

签订协议合同

一定擦亮眼睛

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协议合同时,有时利用部分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不多、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或者设置与宣传不符、或者苛刻的退款条件、或者采取模糊的表述方式,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未通过相应考试、要求全额退还培训费用时,教育培训机构又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少退款甚至不退款,从而引发纠纷。因此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表述清楚”。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原标题:《“考试不过全额退款”竟是噱头?焦作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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