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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滥用职权强买强卖?法律坚决维护村民利益!

2022-04-25 17: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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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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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不为村民做主,只为填满自己的私囊,富足的矿产资源富裕了村官的腰包,苦了村民和村镇企业。面对村主任的强买强卖,村镇企业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

案情回顾

2008年4月,王某成功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后多次连选连任。2013年11月,他被任命为某村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就是这样一位人民选出来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却纠集部分村民,侵害集体利益。

2009年12月,大川矿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得位于某村西南角采石场的采矿权,原本这是带动村经济发展和增加村就业,提高村民收入的好事情,但是在前期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大川矿业不但没有得到村委会的大力支持,还遭到包括夏某在内的20余名村民的阻扰,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在此期间,王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在负有保障矿山正常生产使用道路畅通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大川矿业将开采出来的石头,除供给工程用量外,全部卖给李某。

王某还指使张某多次威胁大川矿业股东。大川矿业被逼无奈,只得和李某签订销售协议书,以低于市场价将开采出来的石头卖给李某,王某保证车辆正常出入大川矿业厂区,道路使用不受限制。李某为了加工、销售购买的石头,拉拢夏某、张某等人投资,创办李氏石材厂,由李某、夏某负责其石材厂的经营,张某负责安保工作。大川矿业在经营过程中,因卖给李某的价格实在是太低,于是偷偷将部分石头运出卖给其他人,王某知道后指使张某、李某等人以大川矿业开矿未对自家的桔子树、毛竹林等进行赔偿为由堵路,阻止大川矿业将石头偷偷运出,要求索要赔偿。张某和李某等人在大川矿业矿区出入口私设障碍,张某、李某还动员自家老人站在车前或者躺在路边,致使所有运输车辆无法进出。

经审计,2011年12月、2012年1月、2013年1至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大川矿业共销售给李某石头319373.60吨,损失高达800多万元。王某等人购买大川矿业的石料获得了巨额利润,但他们的贪欲并没有就此得到满足,2016年他们又将“罪恶的手”伸向了另外一家矿场。王某以自己是村支部委员会书记的身份,要求购买这家矿场40%的股份,还要卖给矿场一台挖矿设备。被拒绝后,王某表示不让自己入股,那这家矿场就没有办法经营下去。随后王某又故技重施,通过堵路等方式迫使这家矿场与其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设备买卖合同,王某获得了这家矿场40%的股权和1000万的设备款。而王某出售的挖矿设备价值仅有200多万。

最终,多家企业举报了王某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当地公安机关经过数月侦查工作,成功抓获以王某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成员7名。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万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迫交易罪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王某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王某、李某、张某等人与人结伙,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收购公司股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

恶势力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什么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恶势力组织的定义是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里面有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恶势力组织的常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

恶势力组织一般多插手建筑工程、市场营销等经济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① 强迫交易、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替人催款讨债等插手经济纠纷行为;

②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套路贷"等诈骗行为;

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搅得城乡不得安宁等行为;

④.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

⑤地下出警队、充当色情赌博场所打手、包揽诉讼替人摆平事端等破坏公权力主导秩序行为;

⑥肆无忌惮地进行抢劫、绑架、强奸、污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当遭遇到恶势力组织的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对于恶势力组织的各种违法行为要在保证自己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及时取证,保留好当时的犯罪现场和一些录音及视频资料并及时向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控告。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恶势力组织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近年来,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行动成效显著,《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实施将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也必然会有效防范和清除有组织犯罪的毒瘤,为保护人民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扫除障碍。

原标题:《村主任滥用职权强买强卖?法律坚决维护村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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