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贵州高院发布2022年第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2-04-26 17: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22年,全省法院继续按照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省法院党组工作安排,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坚持全链条打击方针,依法从严从快审理了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01

黄某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黄某智在明知吕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给吕某使用,并介绍杨某及其朋友(均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给吕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 3495元。经查,黄某智名下的银行卡涉及七名被害人被诈骗,诈骗金额人民币248041.8元。2021年6月15日,黄某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5张为其犯罪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495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黄某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黄某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智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只是把银行卡给别人用用,我自己又没有去骗人,应该问题不大”“办几张卡给他人用,轻轻松松就获得几千元,挺不错”。被告人黄某智当初就是这样的想法,面对金钱的诱惑难以分辨事态的严重性,殊不知这种行为正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助推剂,行为人已然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被告人黄某智正值二十几岁的大好年华,却因三千元的诱惑,为自己换了六个月的牢狱之灾,自己的人生档案也落下犯罪记录。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除了提高警惕,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外,也切勿为该类犯罪提供帮助,以免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编写:徐超 杨楠)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律精神

02

杨某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姜某海(已判刑)通过“蝙蝠”聊天APP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陌生男子,该男子让姜某海介绍他人将银行卡提供给其刷银行流水贷款,并按照贷款金额的1%到2%提成返给姜某海。2021年2月,姜某海与被告人杨某云取得联系,告知其可以对银行卡进行收购,用于刷银行流水贷款等,杨某云即按照姜某海的要求办理了银行卡并用手机卡绑定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等业务。2021年3月,杨某云与姜某海等人将手机卡、银行卡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2021年3月9日至11日期间,杨某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提供自己的2张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经查,其提供的卡内转入金额共计人民币1718587.37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其提供银行卡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所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卡内转入金额达人民币1718587.37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杨某云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杨某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云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为有效斩断上下游黑灰产业链,突出“两卡”打击重点,法院坚持全链条打击和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面对不法分子收购“两卡”等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不可挽回的代价。

(案例编写:周玲 张小松 )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律精神

03

王某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同通过杨某(另案处理)得知出售银行卡可以获利,在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以向杨某出售本人实名办理的3张银行卡、1个微信账号、1个支付宝账号用于支付结算。2021 年6月11日至12日,王某同本人实名办理的3张银行卡、1个微信账号、1个支付宝账号用于支付结算的流水金额为人民币1978581.57元。被害人韦某佩因在网上被骗,于2021年6月11日向王某同实名办理的银行卡分两次转账共计330000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共计5张(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卡内流水金额达人民币1978581.57 元,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王某同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同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非法提供“两卡”等源头犯罪行为,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一环。本案中,被告人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账号、支付宝提供给他人,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终触犯刑法,付出沉重代价。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意图不劳而获轻松赚钱而以身试法。

(案例编写:周玲 韦坤隆)

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律精神

原标题:《贵州高院发布2022年第一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