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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婚约起纠纷 法院判决返“彩礼”——“法官说”案例普法系列之九

2022-04-26 17:2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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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约、接受彩礼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在我国多数地区至今仍普遍存在。可已经2022年了,居然还有为未成年人订婚的荒唐事情存在。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原告阿某的父亲阿某甲托媒人俄某为阿某说媒。2021年2月阿某与尚未年满16周岁的马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父母约定按照彝族彩礼习惯,阿某应支付280000元彩礼。2021年2月原告阿某父亲将40000元现金转交媒人俄某,在阿某在场的情况下由俄某在马某家转交给马某父母。2021年7月双方父母为原、被告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在阿某在场的情况下给付马某父母50000元彩礼。订婚后,原告将被告带至眉山市仁寿县寻找工作。期间原告要求与被告同居生活,被告明确拒绝。当月阿某与马某产生矛盾,马某对该婚约明确表示不满,不愿意与阿某结婚。双方因退还彩礼产生纠纷遂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是否收取原告彩礼及彩礼应否退还问题。彩礼系当事人双方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彝族,约定按照彝族风俗婚前支付彩礼280000元,结合媒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已实际支付彩礼90000元,另190000元在结婚前付清。原告阿某与被告马某恋爱不成分手,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马某系未成年人,客观上也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对于阿某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彩礼返还金额问题。本案彩礼系原、被告父母自行作主,未考虑被告马某当时不满16周岁,也未征求被告马某的意见,双方父母擅自约定以支付彩礼的形式订立婚约,有违文明嫁娶习俗,有违婚姻自由原则,双方父母均有过错。考虑到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按照习俗宴请双方亲友支出了部分费用,本院酌定返还彩礼40000元。被告马某未成年且未直接收取彩礼,因此应由其法定代理人马某甲负责退还彩礼40000元。

庭审过程中,鉴于马某的父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的承办法官对二人进行了训诫。

法官说

这看起来是因返还彩礼而引起纠纷,可这个故事从一开始就有原罪,尽管婚约作为我国传承千年的风俗,但是按照我国法律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一开始就是违法的!!!

首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文禁止父母为未成年人订婚。该法第十七条第九款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这条规定写得非常清楚,未成年人既不能结婚,也不能订婚。

再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又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可见,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而且,《民法典》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说,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一开始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更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

我国法律之所以将父母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是因为未成年人订婚有着许多不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的弊端。婚约一经形成,男女双方通常就开始不断地向对方家庭赠送各种财物,一旦撕毁婚约势必会造成民事纠纷,而且未成年人也被剥夺了将来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的权利,还可能出现一些其他的不良社会现象,百害而无一利,小编提醒:千万别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原标题:《荒唐婚约起纠纷 法院判决返“彩礼”——“法官说”案例普法系列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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