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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南昌中院2篇案例入选全省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月26日
南昌中院2篇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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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都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云医院技术公司、某妇幼保健中心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案号:(2020)赣01知民初139号〕
案情摘要
2018年7月,南京都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昌公司)与北京某云医院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云医院公司)答订三份《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分别许可云医院公司在某妇幼保健中心(以下简称妇幼中心)A医院和B医院三家医院永久使用都昌公司拥有的一款用于编辑医院电子病例的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三份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均为95000元。合同签订后,都昌公司开具了三张金额为9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云医院公司仅支付了涉及A医院的许可合同款项,并未支付涉及妇幼中心的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及涉及B医院的许可合同款项。2019年6月,都昌公司依云医院公司申请出具了相应退票发票。
后都昌公司发现妇幼中心使用更改了署名信息的涉案软件破解版,以云医院公司未支付许可使用费、涉案合同已经终止履行为由,认为云医院公司及妇幼中心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各方多次沟通未果后,诉请法院判令云医院公司、妇幼中心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26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虽然都昌公司与云医院公司签订过涉案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但因云医院公司未付款且申请退票,涉案合同自都昌公司开具退票发票之日已解除,本案为侵权之诉。其二,经比对,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存在诸多相似和相同之处,文件属性中直接载明了都昌公司的版权信息,结合涉及A医院许可合同的履行情况,云医院公司具有接触涉案软件并破解的条件,可认定被诉侵权软件系云医院公司对涉案软件作了部分修改后通过多家公司辗转出售给妇幼中心使用,云医院公司侵害了涉案软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及获得报酬权。其三,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许可费,都昌公司因被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5000元,且云医院公司修改删除软件中都昌公司的身份信息,拒不承认侵权行为,造成比对软件等诉累,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属情节严重,且侵权行为在民法典生效后还在持续,应按照实际损失的两倍对云医院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其四,基于公共利益之考量,鉴于被诉侵权软件系用于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如删除必将对广大患者利益造成损害,故对有关删除软件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但云医院公司应将被诉侵权软件中著作权人信息予以恢复,并在公司网站刊登道歉声明。
据此,审理法院判决云医院公司、妇幼中心恢复被诉侵权软件中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信息;云医院公司赔偿都昌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4万元,并在公司官方网站刊登道歉声明:驳回了都昌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因认定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形下,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及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作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审理法院对构成侵权故意和情节严重进行了分析,依据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许可费用进行实际损失的认定,最终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进行判赔。同时,又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恢复著作权人信息的方式达成停止侵权的目的。本案对如何精细化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及平衡著作权人、被诉侵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做出了良好示范,坚持了人民法院对惩罚性赔偿审慎、适度适用的司法原则,体现了加大惩罚力度,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加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和保障数字经济做优做强的司法导向。
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与南康区某家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案号:(2021)赣民终616号〕
案情摘要
2020年5月,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郎公司)获得名称为“床(508)”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号为 ZL2019305712932。2020年6月,金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人员通过微信与南康区某家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某家具经营部)联系下单,支付了350元购买被诉侵权床架1张。被诉侵权床架系某家具经营部通过微信联系从案外人黄某某处购买,该经营部通过网络向黄某某支付的价款为每张320元。经比对,被诉侵权床架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均为中心上部有一对双鱼造型,两者的形状、图案基本一致。2013年12月,某网站展示的陶瓷商品上的图案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相近似。金郎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500元、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费1200元、购买被诉侵权床架350元等费用。金郎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家具经营部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床架在整体外观结构及形状,图案设计上与涉案外观专利十分相近,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2013年12月,某网站展示的商品为陶瓷装饰品,以其手绘青花图案为特点,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系用于床这一工业产品上,其保护范围为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某家具经营部提出陶瓷装饰品上的双鱼图案属干涉案专利现有设计的抗辩不成立。某家具经营部向黄某某购买被诉侵权床架的时间、交易过程与金郎公司向某家具经营部购买被诉侵权床架的时间、交易过程能够对应、衔接。某家具经营部购买被诉侵权床架的货款对账单及转账凭证能够相互对应,该经营部支付的货款为市场合理价格。因此,某家具经营部销售不知道是未经金郎公司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被诉侵权床架,该经营部提供了黄某某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足以证明黄某某的具体身份,可以认定被诉侵权床架具有合法来源。但某家具经营部销售的被诉侵权床架确为侵权产品,金郎公司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500元、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费1200元 购买被诉侵权床架350元,以及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等必要费用。故判决:某家具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床架;赔偿金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提高权利人维权费用支持比例和不同类产品类似设计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现有设计的典型案例。家具产业是江西省的千亿产业,数字经济环境下,传统的家具销售商在进货、付款、销售、收单等方面均采取线上快节奏模式,销售商在网络上发图片展示,消费者线上下单后,销售商线下立马进货再发货,该行为容易侵犯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明确了不同种类的商品中即使外观的图案、线条等组合具有相似性,也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现有设计,有利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合法来源的认定需要通过销售者是否支付合理对价、交易过程等证据推断销售者是否知道被诉侵权产品为侵权产品,且销售者需要提供明确具体的被诉侵权产品的上家信息。本案同时判决销售商向权利人支付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如公证费、专利评价报告费、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差旅费等,有利于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护自身利益的积极性,有助于营造健康有序的家具网上购物环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西省数字经济创新保护的大背景下,严格秉持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理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案件,破解权利人维权举证难、成本高的难题,积极打造数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经济提质增效新变量,打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以实际行动助力江西省加快打造中部地区数字营商环境示范区。
来源 | 江西民事审判
文 | 南昌中院 俞志翀 郭婷
编辑 |南昌中院新媒体团队
原标题:《喜报!南昌中院2篇案例入选全省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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