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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法院发布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离岛片区)区域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2022-04-29 16: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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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岱山法院发布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离岛片区)区域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集中展现了人民法院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的司法成果。

案例一

>>>利用从事技术服务的工作便利盗窃公私财物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刘某强等人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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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0日起,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巳合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巳合公司)签订电缆附件采购框架合同,约定向上海巳合公司采购电缆附件并由该公司负责安装调试电缆附件。之后上海巳合公司又与泰安金通电缆附件有限公司(简称泰安金通公司)签订电缆附件安装技术服务框架合同,委托泰安金通公司安装调试电缆附件。泰安金通公司遂于 2020年11月2日起陆续派遣被告人李某、刘某强、王某光、田某、付某乐、王某等二十余人前往浙石化公司鱼山岛二期110千伏电缆沟A3接头井、110千伏电缆沟A2接头井、鱼山消防队南面 3号乙烯项目部附近等多处地块,对浙石化公司已铺设的电缆进行电缆附件安装调试工作。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3月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刘某强、王某光、田某、付某乐、王某等二十余人以分班组、混合班组共同盗窃、平均分赃的形式,多次共同窃取施工场地切割下的废电缆线,用通勤班车偷运出鱼山岛后销赃给姚某合、史某超及辛某某等人,销赃金额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史某超收赃的价值人民币63551元废电缆线,因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出售。各被告人涉案金额从5万余元至130余万元不等,参与分赃最少7次,最多97次,获利金额最低一万七千余元,最高十八万余元。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各被告人退缴及被追缴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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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强、李某、王某光、田某、付某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各被告人参与盗窃的金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各被告人均有积极退赃退赔表现,分别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强、李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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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职务侵占罪相比盗窃罪而言,入罪门槛高,量刑相对更轻,准确区分二者,对依法精准打击财产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外包单位员工短时间内多次作案,窃取业主单位浙石化公司财物,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使业主单位遭受巨大经济损失。20余名被告人利用从事技术服务的工作便利,将电缆线藏匿在车座下面逃避门岗检查,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多次窃取财物,而非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盗窃财物的行为,故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该案进一步明晰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保护了被害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在浙江石油化工厂区内同类案件审判具有良好示范作用。

案例二

>>>严惩以发包工程为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保障工程有序推进——苟某斌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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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苟某斌在未能实际承接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或仅承接部分工程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和虚构工程量,对外发包工程,或将同一工程项目重复发包以收取保证金等费用的形式实施诈骗,后逃匿。至案发,共骗取马某兴、宋某飞、蔡某文、李某兵等合计人民币81万余元。经网上追逃后,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苟某斌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截至一审宣判前,苟某斌骗取的81万余元仍未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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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被告人苟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能实际承接工程或者仅承接部分工程,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对被告人苟某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苟某斌退赔马某兴、宋某飞、蔡某文、李某兵等损失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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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来自全国各地的承包人在鱼山岛承接了不同的工程项目。被告人苟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能实际承接工程或者仅承接部分工程,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不仅侵犯了承包人的财产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对此类案件严厉打击,为企业的工程建设推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三

>>>建筑施工企业忽视对项目印章的管理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唐某诉辛某、山东某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某、高某、乔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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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9日,某总包单位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山东某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滕公司)并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尚某在某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签字。2020年10月某滕公司与被告尚某签订《联合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某滕公司允许尚某以某滕公司名义对外进联系、洽谈建筑工程业务,尚某自负盈亏并向被告某滕公司支付管理费等。原告唐某所有的吊车在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1月份期间在涉案工程上施工。2020年11月12日,被告尚某向原告唐某出具主要内容为“被告尚某支付唐某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6日的吊车使用费150万元”的代付证明,该证明的底部加盖有某滕公司项目部章。原告唐某据此要求被告某滕公司支付吊车使用费,被告某滕公司认为项目部章系尚某私刻,代付证明与其无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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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岱山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某滕公司辩称该项目部章系伪造,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而该公司在另案中提交至县矛调中心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的承诺书及《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二期)化工6标段安装工程项目工资核算(支付)(公示)表》上均加盖有该项目部章,现出具给原告的代付证明上加盖了该项目部章,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某滕公司对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间产生的吊车租用费予以认可。故法院判决被告某滕公司支付原告吊车使用费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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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在合同书上加盖印章的意义在于该书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系印章显示的主体所为。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责任,在无相关证据证明项目部章系伪造的情形下,该章可作为构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证据。工程项目部系公司为某项目建设而设置,更容易引发合同相对人的善意信赖,原则上加盖项目部章的结算单据应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助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对各类印章的管理,促进行业的规范化运行。

案例四

>>>总包单位承担先行支付责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陈某与某石化建筑安装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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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4日,总包人某石化建筑安装公司将舟山绿色石化某项目劳务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因某建筑公司未支付陈某的2021年的劳动报酬63525元,故陈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总包单位某石化建筑安装公司承担先行支付劳动报酬责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陈某请求,后某石化建筑安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22年3月31日诉至岱山法院,诉请不支付陈某劳动报酬63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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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岱山法院审理认为,某石化建筑安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承担先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其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均不影响其对原告的先行支付责任。故岱山法院判决被告某石化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原告陈某劳动报酬63525元。宣判后,某石化建筑安装公司表示不上诉,并向法院书面承诺在6月底之前付清陈某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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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2020年5月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性法规,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赋予了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更多的管理责任,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方面的相关责任有了实质性的变化,即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不再受所涉建设工程分包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拖欠工程款的条件限制。本案系岱山法院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农民工工资保障的案例,有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和施工企业劳动用工混乱所可能引发的工资问题。

案例五

>>>审核关键证据,依法驳回起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刘某敏与某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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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刘某敏在某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邦公司)承包的舟山绿色石化项目施工。2019年12月13日,刘某敏与某邦公司项目部进行工程款结算,结算金额为117.85万元。另外,双方还存在其他零星施工,某邦公司核算的金额为84287.5元,但刘某敏未确认。

2021年10月26日,刘某敏起诉要求某邦公司支付工程款496003元。刘某敏据以起诉的依据是2019年11月30日其向某邦公司提交的《结算审核支付审批签单》,上面有某邦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签字,并加盖某邦公司浙江石化项目部章,该审批签单上载明应付刘某敏工程款496003元。某邦公司认为,刘某敏在案涉工程施工系事实,其已于2019年12月 13日与项目部张某某核实过部分结算数据,金额为983464.45元和195120元,两笔工程款有刘某敏本人签字认可,第三笔84287.5元刘某敏未签字人就离开了工地。现项目部已支付工程款1731165.45元,超付工程款468293.5元,刘某敏再没有找项目部进行过工程结算。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某邦公司申请,岱山法院依法委托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对刘某敏提交的审批签单上“张某某”签名的真实性、某邦公司浙江石化项目部章与真实印章的一致性进行司法鉴定。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载明审批签单上“张某某”签名与张某某签名样本字迹两者不是同一人书写,某邦公司浙江石化项目部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某邦公司因申请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1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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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岱山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敏要求某邦公司支付工程款496003元及利息,其依据的证据是审批签单。经鉴定,该审批签单上签名及印章均与真实的签名和印章不符,故刘某敏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刘某敏在得知鉴定结果后,申请撤回起诉,岱山法院依法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刘某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计4370元,鉴定费10600元,均由刘某敏负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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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的不断推进,进入诉讼程序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增多。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私刻印章的行为时有发生。本案中,刘某敏在前后起诉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且陈述不一。刘某敏曾于2021年3月1日起诉某邦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238518元及利息,并自认某邦公司已付工程款161万余元,后因无法提供证据原件而撤诉。在本案中,其起诉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为350789.04元,所依据的证据为某邦公司签有“张某某”名字的单据。而后其又以张某某签字、某邦公司项目部章盖章的审批签单为依据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刘某敏主张的工程款金额能够引起合理怀疑。于是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明确关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后经鉴定,审批签单上签名及印章均与真实的签名和印章不符,刘某敏提出撤诉申请,岱山法院未予准许,遂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驳回刘某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刘某敏负担,有效保护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秉持柔性司法理念,妥善运用保全措施,最终实现互利共赢——王某等20人与严某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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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严某招募王某等20名农民工在鱼山岛浙石化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项目(一期)的某安装工程进行劳务作业。同年6月,严某向王某等20人出具了一份同意支付工人工资的承诺书。2021年9月至11月,王某等20人陆续提起诉讼,要求严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共计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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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阶段,岱山法院发现严某在本院尚有可得执行款50余万元尚未分配后,依职权对上述款项进行诉讼保全。之后,严某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另有拖欠多年的几十笔工人工资亟待发放,并提供自有房产(价值在60万元以上)一套作为担保,以此请求法院变更保全措施。为更好更公平保障其他劳务人员权益,岱山法院根据严某已提供不动产担保,同时考虑其另有一起一审胜诉但尚在二审期的判决标的金额为300余万元的案件等因素,认为变更保全措施并未实际损害王某等人的利益,为此作出变更保全的民事裁定。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等20人的诉讼请求后,上述50余万元款项已悉数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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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处理涉及农民工案件过程中需要始终秉持“柔性司法”理念。“柔性司法”要求法官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中均能坚守“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的理念,使司法贴近人民群众的正当需求。岱山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中,先依职权对被告严某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依申请以替代保全的形式解除了原保全措施。上述司法行为,充分体现了“柔性司法”理念在财产保全制度上的运用,既有力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不利影响。

案例七

>>>经手人≠合同相对人——孟某诉胡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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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5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孟某出具一张结算清单,内容为“孟某挖机,5月份104小时,6月份120小时,7月份27小时,运费400元,合计251×150元=37650元,共计人民币38000元,经手人黑龙江安装土建胡某”。2020年8月4日,孟某起诉要求胡某支付上述挖机租赁款3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胡某辩称,其系案外人李某所雇人员,李某是黑龙江省某安装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挖机的费用虽由其结算,但其仅为经手人,而非欠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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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岱山法院审理认为,孟某要求胡某支付挖机租赁费及利息,需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孟某提供的结算单明确载明胡某系经手人,胡某也不认可自己为实际欠款人,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孟某与胡某之间存在挖机租赁关系,故孟某要求胡某支付挖机租赁费及利息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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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商事合同具有相对性,在结算单据中签字的经手人并不当然成为合同相对人,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交易中,当事人如果未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在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时,将导致合同相对人无从确定而败诉。因此,作为交易主体,应具有审慎注意义务,要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签字人身份以及有无相应授权。只有规范的交易行为,才能让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司法保护。

案例八

>>>破产审判筑巢引凤补强石化产业链——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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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舟公司)曾是舟山最大的修船企业之一,拥有一座8万吨双船坞和一座30万吨船坞,在鼎盛时期年修船量一度高达200余艘。自2014年起,受全球修造船业下行压力,加之管理混乱,企业亏损严重。2018年7月7日,岱山法院受理海舟公司破产清算案,共有396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达33.6亿元。而近在咫尺的鱼山岛内,目前世界上投资最大的单体项目舟山绿色石化项目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建设,产业链配套项目岸线紧缺。位于紧邻区块的海舟公司1183米海岸线、1080亩土地、7.1万平方米房产等核心资产长期闲置,形成了“死鸟占好笼”,挤压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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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岱山法院瞄准当地政府加快绿色石化基地配套项目招商引资这一契机,创新采用“剥离式破产”模式,通过与县经信局、经济开发区等部门沟通会商,将优质资产单独先行委托评估和网络拍卖。最终,卓然(浙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6.75亿元的价格拍得上述资产,使得破产财产及时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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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卓然(浙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大型石油化工装备模块化、集成化制造提供商,专业为国内外石化、天然气行业提供以乙烯裂解和炼油装置为代表的大型石油化工集成装备解决方案。现岱山经济开发区与卓然(浙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已举行了石化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仪式,成功带动20余家配套企业入驻。2023年,该产业园全面投产后,预计实现年产值120亿元以上,将成为全国重要的石化装置全产业链基地。岱山法院紧抓舟山绿色石化基地落户鱼山岛的区位优势,坚持“僵尸企业”的处置要助力县域经济的转型升级,服务石化产业“建链”“强链”“补链”,通过快速处置优质资产,实现筑巢引凤。

案例九

>>>依法支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管,及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广西某工程公司行政处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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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7日,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广西某工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该公司在舟山绿色石化项目的两分包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后,两分包单位仍未按期支付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等规定,要求作为总包单位的广西某工程公司先行清偿两分包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次月3日,该行政决定送达给广西某工程公司。后经催告,该公司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14日,该局就案涉行政处理决定向岱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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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岱山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行政决定作出后,已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故岱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不予执行的情形,本案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故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决定,由被执行人先行清偿两分包单位拖欠的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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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支持和监督政府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行政,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要求和体现。本案系一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对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案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纠正和查处的法定职责,因分包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依据职权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行政处理要求其先行清偿。岱山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对该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迅速全额执结到位。通过依法支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管,大大减少了农民工诉累,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例十

>>>巧用活用执行措施,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强制执行张某利租赁合同纠纷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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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岱山法院先后接到涉及被执行人张某利的两起执行案件,经审查,该两起案件均涉及到被执行人张某利在鱼山承包部分土木工程建设时未支付的挖机和吊机费用,涉及金额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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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张某利作出了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启动前期财产调查,发现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在外地有房产一处,保时捷车辆一辆。被执行人张某利系安徽阜阳人,长期在全国各地跑业务,在岱山无固定住所。考虑到异地处置房产需经腾退、评估、拍卖等程序,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司法资源,一时无法执行到位,且涉案款项的金额远低于该房产的价值,而处置车辆相对简便,为快速地让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利用张某利急需车辆进行跑业务的特点,我院执行干警遂决定将执行重点放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保时捷车辆上。由于车辆处于流动的状态,如何快速控制并处置该车辆成了执行难点。在实时监控近1个月后,最终在岱山的一家餐馆门前追踪到该车辆,并第一时间出警成功将被执行人张某利传唤到法院,依法扣押该车辆,向其讲明拒执法律后果及财产处置的经济效益等利弊,被执行人张某利承认了错误,且在半个月内全额履行完毕两案全部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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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张某利同时是本院另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虽然张某利因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暂未获得受偿,但这不能成为张某利作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张某利有财产而拒不履行的,法院采取失信、限制高消费、查封房产等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并未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而是注重政策策略、方式方法,综合平衡被查扣财产处置的成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快速执结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后该案执行过程在舟山政法和舟山法院抖音平台上公布,获得“5万+”的点赞量,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原标题:《岱山法院发布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离岛片区)区域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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