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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护航和谐劳动关系

2022-04-29 19: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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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新会法院梳理发布

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

普及劳动法律知识

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

努力促进和谐就业环境和劳动关系

案例一

以预支经济补偿金名义发放年终奖

实为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权益

——汪某与某纸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5日,汪某入职某纸业公司从事保安岗位。除了每月发放工资外,纸业公司还于2018年、2019年底向汪某预发了名为“经济补偿金”的两笔款项,分别为3594.17元、4287.4元。2021年,纸业公司因岗位调整,撤销了保安岗位,遂与汪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纸业公司需向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年终奖等合共3.06万元,纸业公司不服裁决,遂将汪某诉至法院。

汪某认为,2018 年、2019年预发的经济补偿金实为年终奖,纸业公司还需另外向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2020年度的年终奖。

纸业公司则认为,汪某已确认收到上述两笔经济补偿金,即已向汪某预支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的部分经济补偿金,应在费用中予以扣除。

法院审理认为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保障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收入用于日常生活支出。纸业公司在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下每年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汪某的做法有悖常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以每年年底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形式来提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纸业公司也没有与汪某之间就预付经济补偿金达成协议且已将预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汪某。

综上所述,纸业公司主张预支经济补偿金的理据不足,法院遂依法认定纸业公司发放的两笔款项为年终奖,公司应另外向汪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3万元。

法官提醒您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切勿以自已优势地位及劳动者对法律不了解,企图以预支经济补偿金的名义发放年终奖,从而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遇到本案情形时,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劳动者工资过低

工伤保险待遇应按法定标准计算

——某公司诉陈某劳动争议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的一天,陈某在某公司上班期间不慎受伤。经鉴定,陈某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八级。后陈某向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须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共13.9万元。该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按劳动者本人工资计算其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

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没有为陈某购买社会保险,故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其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但陈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019元,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8年度广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486元/月)的60%,故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认定公司主张陈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其实际工资为基数计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其全部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您

劳动者若不幸发生工伤,要保存相应的证据,并尽快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此后可依法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降低自身的用工风险,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三

女职工“三期”受法律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岗降薪

——某经贸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一案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经贸公司担任文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怀孕后,经贸公司要求其回家休息,并从次月起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给李某。李某遂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经贸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及支付一个月工资差额共2.2万元。经贸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新会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须向李某支付上述裁决金额。

法院调解

调解期间,承办法官向经贸公司、李女士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组织双方做好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致同意由经贸公司向李女士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及一个月工资差额共2.2万元。

法官提醒您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当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三期”女职工也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原标题:《“以案释法”护航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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