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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精准“打财断血”?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三方面规范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2-04-30 12:2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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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确立了黑恶财产全面调查制度,并首次明确被告人对“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涉案财产承担举证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这一新规共九章七十七条,其中专章规定了有关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以此规范“打财断血”,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从具体规定看,前述专章主要包括财产调查协助、价值认定、财产保管、财产移送与处理建议、财产法庭调查等内容。这些规定或为在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中依法、精准实现“打财断血”提供制度保障。

全面调查涉案人员财产状况,避免滥用涉财产性强制措施

在涉案财产处理上,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与其他犯罪不同,黑恶势力犯罪与巨额财富紧密相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王雷介绍,从已查处的黑恶势力组织来看,为了控制一定区域行业的经济命脉,他们会不择手段、强取豪夺、欺行霸市,逐渐成为一些区域或行业领域的“沙霸”“油霸”“肉霸”等。

与此同时,让人触目惊心的是该类犯罪攫取社会财富的数量之大,这些不法分子往往豪宅香车,出入高档场所,肆意挥霍钱财。

“扫黑除恶斗争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涉案财产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一方面要挽回犯罪给企业、公民及社会造成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也要彻底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王雷表示,要做好这些工作,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十分必要。

基于此,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只有全面、高效、准确地把握涉案财产情况,才能准确掌握有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证据。这也是在诉讼中有效进行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的重要前提。”王雷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确立财产调查制度,充分考虑黑恶势力犯罪的财产性特征,为调查和了解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和经济能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打财断血”的顺利实现打下了前期基础。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也有一些针对涉案财产处置的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特别是作为证据使用的财产、物品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作了明确规定。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对执行财产刑或者财产性判项时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作了规定。

“但对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财产以外的其他合法财产,都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办案机关在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财产状况时,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王雷表示,实践中,一些地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积累了很好的经验。

王雷介绍,财产状况调查是一种全面调查,是指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所有财产进行调查,而不以是否为涉案财产为限制。具体范围包括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所有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

“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要符合相应的条件。”王雷提醒,是否决定调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决定,“是指办案机关认为有必要的理由对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如果不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可能导致涉案财产有关的事实、证据无法查清等后果,给有组织犯罪查处及追赃挽损带来阻碍。只要是出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即有权实施财产调查措施”。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重视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全面调查工作。”王雷同时表示,要避免实践中涉案财产处置范围过大或者滥用涉财产性强制措施,导致出现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黑恶财产灭失、混同的,三种情形可等值追缴、没收

在贯彻“打财断血”方针上,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了针对性规制,特别是对于黑恶财产出现灭失、混同等情况,新法明确了三种可等值追缴、没收的情形。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王雷介绍,从实践中查处的有组织犯罪案件来看,黑恶势力犯罪组织会不择手段地进行财富的“原始积累”,往往攫取了“第一桶金”之后就更加肆无忌惮,慢慢做大成势、称霸一方。同时,为了“洗白”罪行或者“谋划转型”,他们也会利用各种方式隐匿、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许多案件中涉案财产的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

“这就容易造成一种奇怪的矛盾现象:一面是这些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肆无忌惮的消耗和挥霍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积聚的大量财产;另一面则是涉案财产流失导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无法追回,人民法院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得不到落实,形成空判。”王雷说。

不过,刑法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等,也对如何处置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以上规定仅限于对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财产进行处置,但如果涉案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转移、挥霍,则无法适用上述规定进行追缴、没收。”王雷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对等值追缴、没收的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白。

具体来说,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三种可以等值追缴、没收的情形。第一种是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的。是指侦查机关在寻找、查处涉案财产过程中,已穷尽所有侦查手段仍然无法找到相应涉案财产的情形。

第二种是涉案财产已经灭失的。是指涉案财产因自然灾害、被盗、遗失,或者犯罪人转移、挥霍等原因而不复存在,包括实体消灭和下落不明。

第三种是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是指涉案财产与其他人的财产混在一起,形成不能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混合物,或者混合的财产不可分割,如经添附、附和或加工后无法分割的物品、房产等。

“出现上述三种法定情况,可以追缴、没收犯罪分子的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王雷同时提醒,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要符合比例原则,“也就是实际追缴、没收的财产,其价值与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价值相当,不能超过应当没收的涉案财产的总额”。

与此同时,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斩断“黑财”,也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循相应的办案规律及程序。王雷表示,运用这项措施时,首先应依法查明违法犯罪所得、犯罪工具及用于犯罪的犯罪分子本人的财物,对这些涉案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予以追缴、没收。只有在涉案财产无法折抵犯罪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才采取等值追缴、没收的方式。所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或混合财产的等值部分,应优先折抵被害人的损失等。

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应没收,“高度可能”需嫌犯举证

在“打财断血”过程中,如何准确、有力追缴“黑财”亦是执法司法机关的现实考验。

“最大限度地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王雷认为,要实现彻底扫黑除恶,就要全面、准确、高效地处置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产,达到“黑财见底”。

在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盘踞一些行业领域多年,也会千方百计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来源,或者想方设法毁灭证据,导致有些财产无法彻底查清来源。

王雷表示,上述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涉案财产因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无法处置。他因此建议,有必要针对这部分来源不明的涉案财产降低证明标准,加大对“黑财”的追缴、没收力度。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作出突破性规定: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王雷提醒,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是明确的,只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能适用于其他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中的恶势力犯罪,也只能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期间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受益。

“该制度适用的一个基本前提,是要保证定罪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不降低。”王雷介绍,这一标准包含三项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与此同时,涉案财产仅限于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王雷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有时候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成立时间点,这就要综合全案证据谨慎认定。

比如,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未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成立时间可以按照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非法影响的标志性事件发生的时间认定。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可以将组织者、领导者与其他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时间认定为该组织的形成时间。该组织者、领导者因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起诉的,不影响认定。

王雷坦言,这种情况下,涉案财产的证明标准就要达到“高度可能”的程度,“是指从证据数量、种类、证明程度及排除合理怀疑等方面来看,已经十分接近‘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这一规定并没有免除人民检察院的证明责任。”王雷进一步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还是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财产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在人民检察院证明有关财产“高度可能”属于犯罪所得时,人民法院就会要求被告人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而不能在被告人还没有举证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判决。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还是拒绝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不能合理地说明财产来源的,办案机关才会根据这一规定,决定对财产进行追缴、没收。

王雷还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高度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涉案财产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律中规定尚属首次,“在要求被告人对其财产合法性做出说明之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对涉案财产的证明先要满足‘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和‘高度可能’的证明标准,这样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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