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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节特辑 | 私自外出被隔离,旷工被“炒”可行吗?

2022-05-02 08: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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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第3天

疫情未结束,出“圳”有风险

不如来看今天的

劳动节限定经典案例

前情提要

深圳某能源公司员工陈某有些想不通,轮休中去佛山看望妻儿,返深后却因“多日旷工”丢了饭碗。

不能在轮休结束后到岗是因需遵守隔离规定,期间也向公司说明了情况,怎么就变成了旷工?公司辞退陈某的做法是否合法?

案情经过

前往佛山

陈某于2014年11月入职深圳某能源公司。2021年6月23日至25日轮休期间,陈某自行前往佛山市看望妻儿,出行前未向公司报备行程。

七日隔离

从佛山返回后,陈某按照深圳网格员要求驾车至老家隔离七天,能源公司让陈某听从网格员的隔离安排。7月4日,陈某返回深圳。

公司辞退

2021年7月5日,该能源公司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从6月24日至7月4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年终奖。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陈某对“连续多日不能到岗”负有一定主观上的过错,考虑到其已经遵守了防疫人员的隔离要求,公司对陈某按旷工处理过于严苛。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视为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故裁决该能源公司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不服起诉

能源公司认为其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合情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不予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有话说

公司

陈某未经批准离开深圳,该情况也是公司询问后才说的,违背了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陈某

在被要求隔离后,我将情况告知了公司并积极配合防疫安排,隔离期间也一直和公司保持沟通。

公司

陈某6月24号离深,7月4日返深,除去需隔离的7天,陈某还旷工了4天,这11天旷工是他自己造成的,公司辞退合理合法,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陈某

公司让我配合隔离,也没有告诉我多久可以回去上班,之后又以“旷工”为由辞退我,我并非无缘无故不到岗,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有话说

戴凯骏

盐田法院速裁庭四级法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需要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根据原、被告双方在仲裁及诉讼阶段的诉辩意见可知,被告连续多日不能到岗,系因疫情防控隔离措施需要,被告客观上不能到岗与主观恶意旷工的情形应予以区分,仲裁阶段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认定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那些事儿

工作本是一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向奔赴”,也讲究“好聚好散”。对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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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虽然在本案例中

劳动者获得了经济补偿

但其违反公司规定

未报备外出的行为并不可取

深圳“摘星”来之不易

背后是这座城市两千万人

对防控措施的全力配合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小羊呼吁广大劳动者

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守住来之不易的战“疫”成果

原标题:《劳动节特辑 | 私自外出被隔离,旷工被“炒”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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