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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刘畊宏男孩女孩都要懂的法律小tip

2022-05-05 17: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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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畊宏男孩女孩都要懂的法律小tip

- 法官说法 -

日前,知名歌手刘畊宏因为在抖音app上直播跳毽子操、发布健身短视频火爆全网,粉丝超过6000万,掀起了全民健身热潮,吸引着很多人加入其中,成为“刘畊宏男孩”“刘畊宏女孩”。

刘畊宏近期的爆火,不仅让我们再次意识到健身的重要性,也让我们看到当下短视频平台的覆盖范围之广,影响力度之大。根据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9.34亿,使用率达90.5%。短视频一方面在悄然改变着每个人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在改变着大众传播方式以及商业运营模式。但是,短视频行业持续爆炸式的发展也导致侵权现象的日益严重,在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和侵权行为方面,需要引起我们每一个人的关注和重视。

尽管短视频的时长有限,内容参差不齐,但是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通常都蕴含了作者的智力劳动和判断力选择。结合著作权法中第三条的规定,只要短视频具有独创性,就应当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大范畴,是应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之一。如果某行为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构成要件,则构成侵犯著作权。通常来说,短视频侵权行为可分成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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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用户的侵权

许多短视频用户利用“搬运手”行为,未经原视频作者的许可,直接搬运他人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去掉水印或者logo后作为自己的视频进行发布,或者采取各种手段模仿、剪切他人的视频内容然后进行二次加工后再发布。此外,甚至还有一些用户直接冒用原视频作者头像和ID的行为,或者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共同合作完成的短视频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这些不当的用户行为都无疑给短视频权利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和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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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软件平台的侵权

如果短视频软件利用自身的平台之便直接分享或传播其用户或者其他短视频软件用户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作品,这种行为就会成立直接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作者的著作权;如果短视频软件的用户利用短视频软件实施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行为,且平台在用户出现该行为后却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行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短视频软件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

由此,我们可知,短视频领域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浏览或创作短视频时,如若未经授权,不能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各类素材,如将影视作品或者用户自行上传的视频进行剪切或加工整合形成短视频;不能在短视频中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不能对他人作品特别是影视片段进行剪辑、拼接,利用影视片段或场景的重新编排进行二次创作而制作成自己的短视频。如出现上述行为,则可能会导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当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即如果短视频制作者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则不属于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举例而言,作为“刘畊宏男孩女孩”的你我,想要跟着刘畊宏的直播打卡健身,但由于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赶在直播开始前回家,所以采取对刘畊宏直播的录频,然后在空闲时自学的方式,就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不属于侵权行为。所以,让我们一起学习去做懂法守法的刘畊宏男孩女孩吧!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原标题:《【法官说法】刘畊宏男孩女孩都要懂的法律小t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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