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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老刘出借的款项来源系套取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老刘、老李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老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遂判决老李返还老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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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套贷转贷”法定无效。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且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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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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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刘 琼
绘 画:吴仪伟
审 核:刘向平
监 制:谭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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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好朋友带上POS机来借钱,扎心了老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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