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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家被欠货款,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追讨能否要的回?法院这样判... ...

2022-05-12 17: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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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丰泽法院 丰泽法苑

你是否体验过“交易后多次讨债未果”的痛苦经历?

当下 微信作为

最常用的通讯工具

什么样的微信记录

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

随便几张截图

就能当做呈堂证供吗

今天 我们引用一则案例

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案情简介

张某经营一家餐馆,2019年5月份开始向杨某经营的酒水批发商行购买酒水饮料。张某餐馆有购买酒水饮料需求,就会发微信通知杨某送货,杨某安排人送货后,将送货单拍照,微信传给张某,张某过后再微信转账支付货款。2020年12月,杨某将张某尚未付款的送货单发给张某核对,要求其将尚欠的26000多元货款尽快付清,过后张某支付部分货款,还欠21903元未结清。2021年3月,经双方对账,张某不但旧账未还,又添了1129元新账。不久后张某将杨某的微信拉黑,餐馆也关门了。

杨某和张某生意往来过程中,都是通过微信联系,送货单也没有张某的签字,无奈只好将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打印出来并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丰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主张与张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提供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作为佐证。案件审理中,经查看电子数据原始载体(即杨某的手机),可见电子数据被完整地保存,能够客观还原双方近年来的交易记录以及交易习惯,杨某提供的销售清单与微信上推送给张某的销售清单内容相吻合。

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显示,该微信号使用人确系张某,微信账户使用主体与被告主体相吻合,且杨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与原始载体相比对,未见有删除或修改痕迹,具有客观真实性。杨某虽未能提供经张某书面确认的送货清单或其他结算凭证,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客观反映双方交易情况,足以证实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杨某先送货,张某后付款,因此可认定杨某已履行供货义务,付款条件已成就,张某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应偿还杨某23032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微信可以说是我们最常用的沟通工具之一,也是重要的电子证据之一。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可以区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记录和转账交易记录。

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实务中,最常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

主体问题,当事人所提供微信聊天截图,要能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即应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2

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聊天记录内容并非只截取其中一段文字、图片或录音,且文字、语音、视频所表达的内容应清晰、完整、明确;

3

转账交易未具体备注性质、用途,在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案件中,双方通过微信发生金钱往来非常常见,因此转账汇款前,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二要明确转账用途,备注中注明转账用途;三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证据如录音、短信、借条、结算单等,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4

原始载体问题,庭审中,当事人应提交存储该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机、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能够登录本方微信账户,搜索对方账户、查询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转账交易记录等。

鉴于微信是依附特定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建议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聊天记录,同时应谨慎清理微信文件,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轻易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若微信聊天内容涉及重大事项、大额资金或存在较大的矛盾风险隐患,应通过邀请公证机关公证、拍摄视频等方式进行微信证据保存。

供稿:东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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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商家被欠货款,仅凭微信聊天记录追讨能否要的回?法院这样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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