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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服刑27年后案件获再审,发回重审近两年尚未开庭

澎湃新闻记者 王万春
2022-05-13 20:5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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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岁的大理永平县人杨徐邱正等待重审。他曾被判强奸、杀人,服刑20多年后,案件获再审,原判决被撤销,案件被发回重审,他从罪犯又变成了被告人。

73岁还在申诉的杨徐邱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案件发生于28年前。1993年3月25日晚上8时许,大理州永平县曲铜乡坡脚村女子李某某遇害。杨徐邱被指控强奸未遂、起杀人歹念用匕首等凶器致死李某某,同年7月3日被收审,11月9日被逮捕。

1994年4月28日,大理州中院一审作出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10日,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撤销原审判决,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服刑期间,杨徐邱不断申诉,一度被云南高院驳回,他又以“有关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具备作案时间”等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17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书》,其中显示,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理由部分成立,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指令云南省高院进行再审。

2020年6月1日,云南省高院再审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大理州中院重新审判。从罪犯再次变成被告人,杨徐邱被羁押的地点由监狱变成了看守所,后他被看守所释放,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

家属称,事实上,按原判决,经多次减刑后杨徐邱应于2020年12月服刑完毕。目前,杨徐邱被监视居住的场所是永平县当地的一处廉租房,他尚未收到重审开庭的通知。

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 

被控强奸杀人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被告人杨徐邱与同村的被害人李某某曾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1993年3月25日8时许,杨身带匕首窜至李某某家中,欲与李发生性关系,遭李拒绝后,遂起杀人歹念,即持匕首向李的胸、背等部位猛刺数刀,见李未死,又拿钢锄猛击李的头部一下,致李倒地,接着又持锄头猛击李的右侧面部一下,后逃离现场。李某某因颅胸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还认定,上述杀人案之前,1986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徐邱携带匕首窜至同村的金某某家菜园内,欲与金发生性关系,遭金拒绝后,杨持匕首对金威胁,并致金右胸部轻伤,对金实施了强奸。数日后,杨又窜至金家,对金实施了暴力后进行了强奸。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遇害一案有报案记录、匿名信、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提取物证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和尸检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徐邱归案后所供述犯罪事实、情节等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吻合。金某某遭强奸一案,有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提取物证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及活体检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徐邱供述强奸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

1994年4月28日,大理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杨徐邱的《监视居住决定书》

申诉获再审

一审判决后,杨徐邱不服,提出了上诉。

1994年6月10日,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原判量刑偏重。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大理州中院的一审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此,杨徐邱不服,提出申诉。1998年11月11日云南省高院驳回了杨徐邱的申诉。后杨徐邱仍不服,以“有关供述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具备作案时间”等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改判无罪。

杨徐邱申诉称,李某某遇害案发当晚他在自己家中;家人和留宿的篾匠王某某均可证明,金某某被强奸一案纯属诬告。

服刑期间,杨徐邱拒穿囚服,不认罪。在寄给家人的信中,杨徐邱叮嘱三个孩子“学好法律”。

经申诉,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显示,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杨徐邱的申诉理由部分成立,其申诉符合《刑诉法》相关规定,决定指令云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20年6月1日,云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销大理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和云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发回大理州中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

受云南省司法厅指派,云南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晓媛担任该案重审阶段辩护人。范晓媛说,该案证据不足,主要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杨徐邱杀人,全案无血迹DNA检测、比对;作案时间、作案动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强奸罪的指控是多年后,无任何补强证据;本案证据链的起点是“一个穿白衣的老汉”,但当年杨徐邱并非老汉,且目击证人曹某某又承认当时“光线暗、看不清”;证明作案时间和作案动机的关键证人的询问笔录,签名处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证人赵某某、邱某某、金某某(原案被害人)在不同笔录上的签字,笔迹完全不同,无法被合理解释。

范晓媛还指出,案卷材料显示,杨徐邱对作案凶器的供述并不一致,其最早供述是“自家打制的杀猪刀”,后又说是“铜壳的匕首”,及“钢板锄”或“铁板锄”。

2020年12月9日,大理市看守所作出《释放证明书》显示,因决定对杨徐邱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经大理州中院决定,对杨徐邱予以释放。

案件发回重审已近两年,重审尚未开庭,监视居住也不断被延长。2021年12月8日,大理中院又做出监视居住决定书,决定继续对该院正在审理的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案的被告人杨徐邱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期限为六个月。

杨徐邱的儿子邱云波说,杨徐邱性格倔强,目前他被监视居住的场所是永平县当地的一处廉租房里。

邱云波称,父亲已73岁了,在监狱和看守所中前后累计关押了27年。杨徐邱的减刑记录显示,1996年,杨徐邱获减刑为无期徒刑,2007年又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后又多次减刑,刑期至2020年12月9日结束。

因案件还在继续审理,杨徐邱仍是案件嫌疑人。

上述监视居住决定书,依据的法条是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该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胡梦埼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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