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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昵称未备注楼号,被踢出业主群!业主起诉管理员,法院裁定
自疫情开始
不少小区都自行建起了楼宇群
有些建群的群主会要求
业主们把群里的昵称改为所住楼号
方便各种统计和对接
而北京一位业主钱某
因为拒绝按群主要求修改群昵称
被该群管理员移出群聊
钱某认为
要求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
已经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于是将移除自己的管理员
起诉至法院
图片来自网络
因为没有更改群昵称,被踢出群?
2019年,原告钱某便加入了该业主微信聊天群,林某是群管理员之一。2021年7月13日,该群管理员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房间号+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同时还表示,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
7月23日,钱某在群聊时表示,业主住址属于个人隐私,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有人回复钱某说,“群有群规,如不愿修改可以不进群”,并以言论自由不等于在群里随意说话为例类比。同日,管理员林某通知要求群成员必须备注“楼号+房间号+姓名”,如不备注则将清理出群,若干群成员多数表示同意,要求林某果断“踢人”。林某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原告钱某移出群聊。
钱某于是以侵犯隐私为由,将管理员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群的设立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管理员有权利和职责来制定并发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要求。设立群规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的集中体现,要求群成员备注昵称的行为符合群内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
此外,法院也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另设有线上公众平台,以及线下楼宇大堂告知栏,原告是否在群里,不会损害其获得信息。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是否选择遵守群规,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裁定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不过,法官提醒
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
管理权限的行使必须守法
否则相关人员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们对此事怎么看?
你们有遇到过这样的事吗?
原标题:《微信昵称未备注楼号,被踢出业主群!业主起诉管理员,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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