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微信昵称未备注楼号,被踢出业主群!法院认为...

2022-05-13 16: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自疫情开始

不少小区都自行建起了楼宇群

有些建群的群主会要求

业主们把群里的昵称

改为所住楼号

方便各种统计和对接

而北京一位业主钱某

因为拒绝按群主要求修改群昵称

被该群管理员移出群聊

钱某认为

要求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

已经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于是将移除自己的管理员

起诉至法院

(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关 )

因为没有更改群昵称,被踢出群?

2019年,原告钱某便加入了该业主微信聊天群,林某是群管理员之一。2021年7月13日,该群管理员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房间号+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同时还表示,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

7月23日,钱某在群聊时表示,业主住址属于个人隐私,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有人回复钱某说,“群有群规,如不愿修改可以不进群”,并以言论自由不等于在群里随意说话为例类比。同日,管理员林某通知要求群成员必须备注“楼号+房间号+姓名”,如不备注则将清理出群,若干群成员多数表示同意,要求林某果断“踢人”。林某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原告钱某移出群聊。

钱某于是以侵犯隐私为由,将管理员林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群的设立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管理员有权利和职责来制定并发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要求。设立群规是微信群组织自治性的集中体现,要求群成员备注昵称的行为符合群内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

此外,法院也认为,在案证据显示,该小区物业管理方另设有线上公众平台,以及线下楼宇大堂告知栏,原告是否在群里,不会损害其获得信息。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是否选择遵守群规,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本案法官封瑜解释,互联网群组依托于互联网社交平台功能组建运行,群主或群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事实上的直接管理者,对于群组成员的行为具有管理义务,平台也赋予了群主或群管理员“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微信聊天群的设立和加入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而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群主在互联网群组管理中也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往往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就本案而言,被告林某行为并未直接侵犯到原告的隐私权,所以,即使将之落入到民法范畴考量,也不符合隐私权侵权责任要素。

同时,法官提醒

互联网群组并非法外之地

管理权限的行使必须守法

否则相关人员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标题:《微信昵称未备注楼号,被踢出业主群!法院认为...》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