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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家庭教育促进法》,做合格父母

2022-05-13 10: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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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关系孩子终身发展,关系千家万户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在上海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我们迎来了《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后的首个家庭教育宣传周,“同心守沪 共育未来”浦东新区第二十四届家庭教育宣传周也将于近期开展。(详见浦东妇联官方微信公众号)

本次宣传周活动以“送法进万家 家教伴成长”为主题,弘扬传承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教育部会同全国妇联组织编写了家庭教育“应知应会”宣传语,以“总纲-分学段”的形式,以朗朗上口、灵动活泼、通俗易懂的语句,普及家庭教育理念和知识,提升家长依法教子、科学育儿能力。

全国妇联、教育部发起的十条育儿倡议

1.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陪伴孩子共同成长。

2.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

3.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孩子终生的价值追求。

4.弘扬传统美德,树立良好家风。

5.家校密切配合,共育时代新人。

6.激扬爱国情,立牢报国志,为国育栋梁。

7.学会倾听,走进孩子心灵。

8.培养劳动习惯,丰富劳动体验,创造幸福生活。

9.言传又身教,教子亦教己。

10.兴趣激发动力,习惯影响未来。

作为3-6岁年龄段幼儿的家长,

我们需重点关注

1.学会倾听,走进儿童世界

2.强身健体,培养运动习惯

3.亲子共读,共绘美好生活

4.言传身教,教子亦教己

5.寓教于乐,成就幸福童年

6.鼓励探究,激发创造潜能

7.扬长教育,开启自信人生

8.科学养育,严慈亦有度

9.立德树人,家园社协同

10.重视游戏,保障儿童权利

本次家庭教育宣传周活动期间,东方幼儿园携手法律顾问、法治家委会成员们,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或“本法”)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对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阶高。

家庭教育关乎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国家民族的长远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具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从法律上确立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二是从法律上确立了国家、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支持。本文将对《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整理。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

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对既有法律和政策内容进行了整合,对家庭教育工作应坚持的监护人责任原则及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内容、责任主体、要求、方式等重点内容,从家庭责任、国家支持和社会协调等方面构建了家庭教育的基本法律框架。《家庭教育促进法》厘清了家庭教育和学校、社会教育的界限,即家庭教育更着重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及行为习惯的培养,通过法治引领的方式,进一步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具体规定整理及摘录:

1.家庭教育的定义(第二条)。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2.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4.家庭教育的要求(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5.家庭教育的指导和协同(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的家庭责任

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即监护人)系承担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监护人应遵循家庭教育的原则、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并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并有权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自主决定家庭教育内容和方式。与此同时,本法围绕“德智体美劳”制定了六项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引,也列举了若干可使用的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为家庭教育提供引导。

具体规定整理及摘录:

1.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原则(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2.开展家庭教育的内容指引(第十六条)。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3.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4.家庭教育理念和能力的树立、培养(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5.与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等的配合(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6.特殊情况下家庭教育责任的履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禁止实施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家庭教育的国家支持及社会协同

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章明确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妇儿工委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部门和妇联共同负责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等;司法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结合自身工作,支持家庭教育工作。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章在“社会力量协助”方面强调了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联动机制。另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社区家长学校或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自身的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推动家庭教育服务和实践活动等。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

法律责任

解读:《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建立了以下法律责任体系:一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外,家庭教育促进法还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等的法律责任。具体规定详见《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

期待此次家庭教育周宣传活动能带给家长朋友一些启发,自觉地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努力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去做,用心陪伴,为孩子做榜样,发现孩子的潜能优势,尊重孩子的权利,支持孩子走适合自己的路,不断学习成长,成为强大的父母!

(文中的法律知识解读由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王彬律师和阳洁兰律师提供)

原标题:《跟着《家庭教育促进法》,做合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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