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西安市新城区政法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十大案例

2022-05-17 18: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 2022 ——

西安市新城区政法机关打击治理电信

网络诈骗十大案例

一、被告人沃某等10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关键词

涉外刑事案件 “杀猪盘”式诈骗 权利保障

(二)案情简介

2019年7月至10月,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自称是美军驻阿富汗战场的医生“马丁”,二人熟识后,“马丁”称其离开阿富汗后会有2800万美元的奖金,如果周某某能帮其尽快离开,将会给周某某三分之一的奖金,周某某信以为真,后“马丁”以缴纳“审批金”“滞纳金”“保管费”“律师费”等事由,要求周某某先后向11个银行账户和1个微信账户转账,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2866768.67元,赃款被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王某、陆某某及外籍被告人多某某、艾某某、关某某等人转移,现赃款去向不明。其中,2019年9月6日,被害人周某某赶至广州与自称外交官的外籍被告人沃某及“詹姆斯”见面后,以帮“马丁”完成相关任务为由,骗取周某某50万元。此外,被告人马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广州,还按照外籍人员的指示,多次收取、转移被骗资金,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余9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隐瞒,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犯罪数额、次数、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沃某有期徒刑十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等九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刑期。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冒充“美国大兵”的“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初期,不法分子投入较长时间或少量资金做诱饵,获取被害人的完全信任后,逐步实施诈骗活动。本案的侦办开创了新城区政法机关的多个“首次”:首例涉外籍人员电信诈骗案、首次跨省追捕外籍被告人、首次全程提供外文翻译及译本等等。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不仅为4名外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还指派了多名高水准翻译人员提供优质的翻译服务,充分的保障了外籍人员的诉讼权利,为涉外刑事审判积累了宝贵经验。本案在大多数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根据通话记录、交易明细、转账方式、交易次数等客观证据,再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主观因素,坚持依法严惩及宽严相济的原则,综合做出有罪认定。本案的侦办,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惩处。

二、被告人刘某等16人“云数贸”系列诈骗案

(一)关键词

云数贸 解冻民族资产 不特定对象 公开售假

(二)案情简介

2020年,被告人刘某在帮助他人倒卖“云数贸卡”的过程中了解到卖卡有利可图,便在某网站以4万余元的价格联系制作了几十万张不同类型的“云数贸卡”,后以每张15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向下家被告人杨某某等15人倒卖,后经杨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群大力虚构此类卡片具有升值潜力,并层层加价将“云数贸卡”以6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他人,被告人刘某2个月内谋取非法利益180余万,其余被告人分别谋取1万至50余万元不等的非法利益。破案后,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处扣押各类“云数贸卡”10万余张。经查,“云数贸”原系国内规模较大的一类传销模式,通常是采取倒卖项目卡,虚拟数字币投资缴费等方式,通过引诱、蛊惑、欺骗等手段,承诺在相关项目开工后将参与巨额分红为诱饵,吸引大量不明真相的人员参与其中。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明知“云数贸卡”系虚假卡片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层层加码,骗取广大群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非法获利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等16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旧诈骗手段交织的电信网络诈骗案。本案由公安部督办,公安新城分局成立了由局长亲自担任组长的专案组,组织多路民警赴河北、安徽、河南、黑龙江、天津、广东等13个省市开展侦查工作,案件侦破后受到上级部门的高度肯定,省公安厅特发贺电通报表扬。“云数贸”虽于2013年就被公安部等单位认定为传销组织,但在民间仍有不少信众,“云数贸”模式借助微信等新型电信网络技术,将“解冻民族资产”类传统诈骗内容公开向网络上或微信群内不特定人员推广,导致大量群众上当受骗。本案的成功侦办,有效的解决了民族资产类诈骗案件“发现难、研判难、侦破难、取证难”等一系列问题,充分揭示了“云数贸”模式的诈骗本质,有效斩断了“云数贸卡”流通的重要链条,避免了全国大量群众上当受骗。

三、被告人马某甲诈骗案

(一)关键词

疫情防控 口罩销售 虚假信息

(二)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马某甲利用疫情防控期间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将朋友圈转发销售口罩的图片转发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马某乙基于此向马某甲转款4750元购买口罩,次日被害人马某乙联系马某甲询问口罩发货事宜时,马某甲将马某乙微信拉黑。案发后,马某甲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根据被告人马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等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拘役四个月。宣判后,马某甲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疫情期间通过网络实施诈骗的涉疫案件。新冠疫情爆发初期,不论疫情防控还是复工复产都离不开防护用品,口罩一时成为紧缺的防疫物资,一些不法分子为此不惜以身试法。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案件,查阅卷宗资料,了解具体案情,提出侦查方向。本案中,马某甲利用民众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微信发布口罩货源的虚假信息骗取钱款,为了准确定性,公安机关调取了马某甲手机电子数据,核实了其朋友圈发布卖口罩的信息,综合认定该信息的范围具有随意性、对象具有不特定多数性,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范畴。侦办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该案的审判,有力地惩治了疫情期间的诈骗行为,维护了疫情防控秩序。

四、被告人伍某等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诈骗案

(一)关键词

刷单 套现 第三方支付 转移赃款

(二)案情简介

2020年9月至12月,被告人伍某、袁某、李某某、彭某某,单独或结伙从上线处接收刷单指令后,先后在贵州省凯里市、河南省郑州市、云南省昭通市及湖南省长沙市等地以付费套现为由,在当地商店寻找到收款二维码后将该二维码照片发给上线,并通过该二维码接收电信诈骗被骗资金,商店经营者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转给被告人,再由被告人将被骗资金转给上线,以此赚取提成。经查,被告人伍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先后多次转移电信诈骗被骗资金10余万元。此外,2020年11月30日,被告人彭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秀爱金珠宝店内试戴金项链及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7874元),假装决定购买,后以所带资金不够为由要求该店店员陪同自己到明海发景国际酒店取钱,后彭某某摆脱店员独自乘坐电梯逃离酒店。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伍某、袁某、李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协助他人以刷单套现的方式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次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对被告人彭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对其余被告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寻找、提供第三方支付工具转移赃款的案件。目前,不法分子为了更加迅速的转移赃款,会寻找大量支付账户分批次多层级的转移赃款,极大地增加了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本案中,西安籍被害人因刷单被骗后,公安站前分局经过摸排迅速成立专案组,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先后多次前往河南、湖北、贵州、福建、浙江、云南、江西等7省13个地市调取证据,串并案10余起。本案的侦办,不仅揭示了为电信网络诈骗转移赃款的一个新方式、新途径,而且全面地打掉了一个跨省作案的电信诈骗下游犯罪团伙。

五、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周某某等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关键词

跑分 虚拟币 结算账户 转移赃款

(二)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4日至6月8日,被害人邹某某在本市碑林区被电信诈骗人民币232万余元。2020年5月起,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介绍被告人孙某某等5人以“跑承兑”的方式牟利。具体流程为:李某某在聊天软件“土豆”、“蝙蝠”群中发布特定的支付宝账号及指定的泰达币钱包地址,由孙某某等人使用本人或自己所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接收上述转款,后在火币APP中购买泰达币,再将所购买的泰达币转至指定的目的钱包地址即可。截止6月中上旬,李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接收、转移资金高达800余万元。此外,被告人周某某、霍某某、邢某某分别在广州市花都区、本市新城区、南京市夫子庙等地将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宝账户交由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非法提成。经查,被害人邹某某的被骗资金中,349993元流经李某某等人支付宝账户,549999元流经周某某账户,550000元流经霍某某账户,50000元流经邢某某账户。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或者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周某某等3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名下支付宝账户及密码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李某某等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刑期,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经西安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虚拟币为电信诈骗犯罪转移赃款的案件。虚拟币及相关APP作为电信诈骗犯罪常用的支付结算方式,其核心目的就是摆脱对银行、支付宝等实名注册账户的依赖,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追踪到完整的资金链,增强了犯罪活动的隐蔽性。本案中,各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虽在电信诈骗中都起到了支付结算的作用,但李某某等6人行为的核心是以买卖虚拟币的方式转移赃款,行为的本质是掩饰、隐瞒赃款去向;而周某某等3人仅为电信诈骗活动提供了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未具体实施转账行为,故法院认定前者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宣判后,该处理意见与新近发布的相关会议纪要意见不谋而合。本案的审理,准确界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为后续判决提供了优质案例。

六、被告人智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盗窃案

(一)关键词

卖卡 “黑吃黑” 定性

(二)案情简介

被告人智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先后向他人提供多张银行卡及关联U盾。其中,2019年12月,被告人智某将自己尾号为1271的农业银行卡及关联U盾的提供给他人,2020年9月,智某又将自己尾号为2378的建设银行卡及关联U盾提供给他人,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经查,上述2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被害人史某等人向其账户汇入被骗资金29万余元,同时有400余万元的不明资金汇入其账户。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智某欲注销尾号为2378的建设银行卡时,发现卡内尚有余额178348.58元,智某便通过挂失旧卡补办新卡的方式,将卡内余额全部取现用于个人支出。

(三)法院裁判

被告人智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非法转租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又在明知卡内有他人资金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汇入的被骗资金盗走,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据此,根据被告人智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宣判后,智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变卖银行卡后私自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取现占为己有的“黑吃黑”案件。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中“黑吃黑”的案例越来越多,因为诈骗分子使用他人的银行账户收取被骗资金,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处于诈骗分子与户主的共同控制之下,户主可以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重新获得银行卡后,侵吞卡内非法资金,而诈骗分子因资金来源非法不会报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吃黑”案件的定性存在盗窃罪和侵占罪的争议,最终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智某以非法占有的故意,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遂以盗窃罪定性量刑,该案的审判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效参考。此外,该案在西北政法大学公开审理、宣判,不仅增强了年轻大学生的反诈意识,还让学生在庭审观摩中进一步了解了法律规定、庭审流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制宣讲效果。

七、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关键词

GOIP设备 卡房 验卡 技术支持

(二)案情简介

2020年底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收购电话卡的过程中,网上认识了“莫向晚”(身份不详)。“莫向晚”先后安排王某某伙同他人前往内蒙古赤峰市搭建“卡房”(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网络支持的场所),用于维护GOIP虚拟信号发射设备,王某某还安排被告人李某在湖北省天门市驾驶装载GOIP设备的轿车“跑天线”,为上线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信号支持。此外,“莫向晚”还指使被告人邹某某、徐某、王某甲等人分别在西安市、江西省新余市、湖南省郴州市等地组建卡房,开展验卡工作,对经验证能正常使用的“活卡”插在卡池上为他人提供信号支持,对不能正常使用的“死卡”就地销毁。被告人唐某某先后给该团伙提供收购的电话卡200余张。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分别获取1万至7万元不等的违法所得。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徐某处查获电话卡4000余张。

(三)法院裁判

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犯罪提供设备运营维护、通讯网络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等10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10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的案件。当前,GOIP设备被广泛运用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该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能将传统的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可供几十张甚至上百张电话卡同时使用,并通过卡池远程控制异地设备,实现人机分离、人卡分离、卡机分离等功能,增加了打击难度。本案的审理,体现出政法机关对电信诈骗上游GOIP设备购买人、安装人、使用人及职业“卡商”的有力打击,有效阻断了诈骗分子作案的网络信号。本案审理过程中,检察官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提出精准量刑建议,庭审中,法官也充分释明了量刑情节及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得到了被告人的认可。宣判后,10名被告人认罪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八、被告人李某某、吴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关键词

对公账户 四件套 支付结算 巨额不明资金

(二)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约定以每月2000元的价格,分别将自己名下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及绑定的手机号“四件套”租借给余某(另案处理)使用。经查,2018年9月份至今,李某某租借的对公账户内流入不明资金共计8816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魏某某被诈骗资金155万余元。吴某租借的对公账户流入不明资金共计3822万余元。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对公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三个月。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向不法分子提供对公账户“四件套”用于电信诈骗的案件。目前,越来越多的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一方面是因为对公账户资金流量大、额度高,被风控的可能性小;另一方面,对公账户可信度高,更容易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轻易将钱款转入。本案两个对公账户,涉案流水就高达1.2亿元,其中已查明的被骗资金就有404万余元,足见买卖对公账户行为带来的巨大危害。本案的审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一步提醒社会公众要提高个人信息保护和风险防控意识,拒绝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切莫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九、被告人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附条件不起诉案

(一)关键词

未成年人 在校学生 少捕慎诉慎押

(二)案情简介

自2021年1月30日起,在校未成年人黄某某按照刘某某、师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的安排,先后在本市新城区多家酒店看管、维护GOIP 设备,确保设备上所插手机卡可以正常使用,至 2月19日案发,黄某某维护设备期间导致龚某等6名被害人被骗共计 296171.14元。

(三)审查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系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能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符合不起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决定对黄某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间,检察院委托陕西指南针司法社工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帮教考察,黄某某表现良好,改变较大,没有不良行为发生,故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并对犯罪档案进行了封存。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在校未成年学生附条件不起诉案。在审查期间,公诉人发现黄某某情绪焦虑,不能很好配合办案,便组织黄某某父母在看守所与其进行了亲情会见,黄某某最终留下了悔恨的泪水。对黄某某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后,检察院又委托陕西新育心理培训学校、西安双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黄某某进行了心理测评、观护帮教,使其在帮教中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人生观。目前,黄某某已在陕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未发现再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对未成年犯采取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被告人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关键词

电话卡 职务便利 行业“内鬼”

(二)案情简介

2020年12 月1日起,被告人许某某就职于江西省某公司西安分公司,该公司为某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业务代理,许某某的工作职责是为客户开通并配送手机卡。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许某某利用工作职责上的便利,在给客户办理手机卡时,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以1元至11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卖给他人,许某某非法获利15000余元。

(三)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上的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等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许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的行业“内鬼”非法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案。当前,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黑灰产业链,个人信息的精准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诈骗能否得逞。本案中,被告人许某某系电话卡的业务代理人员,其在为他人办理电话卡的过程中将相关信息予以泄露,侵犯了户主的信息安全。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秉持“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理念,为了有效督促相关单位、企业修补管理漏洞和风险,先后向江西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均获整改回复。本案的审理,不仅对从业人员起到较大的警示、震慑作用,还通过司法建议提升了通信行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及安全预警机制,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司法保护。

原标题:《西安市新城区政法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十大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