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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过中间商,仅有提货单,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2022-05-19 16: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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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为了交易的方便和快捷,有很多未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卖关系存在。收货人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在事后进行结算。万一收不到货款,仅有提货单这样的证据能够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法院会不会支持供货人的诉讼请求?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饲料厂工作人员。

被告杨某杰,养殖户。

案外人张某,饲料经销商。

饲料经销商张某给养殖户杨某杰推销过饲料。2019年8月30日,饲料经销商张某通知饲料厂工作人员高某给被告杨某杰送货260包某牌子饲料(25kg/包)(实际为259包)。杨某杰于收货当天在原告高某出具的提货单上签字。收货一周后,杨某杰试喂之后感觉饲料质量不好,即微信联系经销商张某要求退货。张某在了解情况后,与原告高某交涉,要高某处理剩余的饲料,但高某一直置之不理。之后,杨某杰再次要求张某将饲料拖走,张某将原告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发给杨某杰,但此事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杨某杰只好再次联系张某,张某联系其他人将杨某杰家中剩余饲料全部拖走,杨某杰向张某支付了已使用饲料的货款。2020年疫情过后,原告高某向被告杨某杰催讨饲料款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争议焦点

仅持有提货单能否认定原、被告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案外人张某让原告高某给被告杨某杰送饲料,杨某杰在收到饲料后,在供货人的提货单上签字,该提货单是杨某杰确认收货的一种凭证,不是与高某建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仅此无法证明其认可与供货人高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高某仅提供提货单,也不能完全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杨某杰提交的与饲料经销商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表明,张某在杨某杰的一再催促下,赎回未使用的饲料并收取杨某杰已使用了的饲料款。从该行为看,杨某杰与张某之间就本案所涉货品(饲料)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即被告杨某杰与张某就本案饲料存在买卖关系。原告高某与经销商张某之间就涉案饲料在先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在核定利润后,加价再买给杨某杰,即高某是供货方,张某是买受方,杨某杰是张某指定的收货人。因此,法院认定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杰之间的买卖关系不成立,对高某主张被告杨某杰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买卖合同关系是现在社会中老百姓经常会接触到的一种法律关系,未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卖关系也很多,最常见的就是超市购物。根据平常生活经验,购物小票、发票均能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一般这是针对即时结清买卖关系。对于不能即时结清货款的买卖合同关系,应该审慎对待双方的结算凭证,明确对象、种类、数量、金额,否则无法保证自己行使合法权利。

回到本案中,被告杨某杰是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了,但在收货人内心是否认识到送货人即是出卖货物的人,收货人与送货人之间是否达成心理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呢?原告高某认为自己与被告杨某杰是买卖合同关系,但被告杨某杰认为与其构成买卖合同的系案外人张某,而非原告。原告仅仅提供提货单就只能证明被告认可收到原告的送货,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原告高某无权直接向被告杨某杰主张买卖合同的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文章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原标题:《越过中间商,仅有提货单,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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