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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服务不满 多次投诉同一酒店要求补偿,法院:驳回旅客此次诉求
近些年来
随着旅游行业的蓬勃发展
随之而来的旅游投诉屡见不鲜
我们在为消费者法律意识增强
感到欣慰的同时
也对部分消费者
是否存在过度维权行为打上问号
日前,一旅客因对服务不满,在对同一酒店第三次要求房券补偿时,酒店认为其过度维权表示拒绝,随后,旅客将该酒店起诉至法院。德清法院审理了这起旅游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去年6月,孙先生拿着一张房券,带着朋友,入住莫干山脚某一高端酒店,就在入住当天深夜,孙先生找到酒店前台投诉,表示服务员在未经过其要求的情况下,深夜敲门,并直接使用房卡刷开了门,幸好其挂上了防盗链,服务员未进入房间。此外,房间内电话同时被破坏,无法接通,对其造成极大的惊吓。希望酒店再提供两张免费房券作为其精神补偿。
但酒店方则表示,服务员是在接到孙先生的电话送水要求后,才前去送水,且员工并未直接刷卡闯入孙先生房间。按照酒店行业服务惯例和生活常理,如果孙先生不主动要求送水,酒店是不会主动安排员工进行赠送饮用水的服务,且送水的员工没有直接刷卡闯入房间的行为。房问内电话,在旅客每次入住前的打扫时也会检查,并没有被故意破坏。此外,酒店还表示,孙先生入住时使用的就是酒店赠送的免费房券,该房券是孙先生在原先入住酒店时,对酒店服务不满进行投诉,酒店基于不想因孙先生的投诉行为造成酒店经营困扰,并体现对客户关怀赠送的免费房券。但实际入住时,孙先生带了朋友来开了两间房,酒店也未向其收取另一间房的住宿费用,所以并未任何违约及侵权行为。这是孙先生第三次与酒店协商要求房券作为补偿,希望孙先生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并且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
在沟通无果后,孙先生将酒店起诉至德清法院。并诉求酒店赔偿一间夜崖景套房的门市价4302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填补合同漏洞、弥补法律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营造优良的旅游环境,法院在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民宿或酒店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为广大游客提供更高质量的旅游服务。
end来源 | 德清法院莫干山法庭
原标题:《因对服务不满 多次投诉同一酒店要求补偿,法院:驳回旅客此次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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