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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令随身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专题学习(十三)
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十六章 阅警
第十七章 附则
准备好了吗?
学习时间开始!
第十六章 阅警第二百二十六条 阅警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队伍的检阅。
第二百二十七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阅警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组织进行阅警活动;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限期调离、辞退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可按照本条令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者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内务建设,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参照本条令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和2007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内务条令
快问快答
Q
经上级公安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后,在 、 、 等重要场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可对公安队伍进行检阅。
重大节日 庆典 集会
Q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 、 或者 ;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 或者 , 或者 、 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 当场予以纠正
带离现场 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措施 给予处分
限期调离 辞退
原标题:《【内务条令随身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专题学习(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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