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内务条令随身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专题学习(十三)

2022-05-22 18: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是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十六章 阅警

第十七章 附则

准备好了吗?

学习时间开始!

第十六章 阅警

第二百二十六条 阅警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队伍的检阅。

第二百二十七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阅警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组织进行阅警活动;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当场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处分或者限期调离、辞退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公安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可按照本条令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或者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内务建设,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参照本条令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令第53号)和2007年6月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内务条令

快问快答

Q

经上级公安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后,在 、 、 等重要场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可对公安队伍进行检阅。

重大节日 庆典 集会

Q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 、 或者 ;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 或者 , 或者 、 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 当场予以纠正

带离现场 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措施 给予处分

限期调离 辞退

原标题:《【内务条令随身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专题学习(十三)》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