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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武都区法院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
前 言今天是第22个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本院从所办结的案件中选取5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对案件逐一分析和点评其意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社会各界认识陇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所面临的形势,促进公众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从而努力改善环境、美化环境,让陇南的“绿水青山”成为“金山银山”。
目录
01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
02
杨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03
徐某某非法采矿案
04
朱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05
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01
张某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农历正月初二,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自家盖房,在未办理任何合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在陇南市康县店子乡吴家山村后小沟社烂泥坝(小地名)康南林业总场豆坝林场国有林210林班1l、12小班内,使用自带斧头砍伐林木共42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2021]0604鉴字第1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此次张某某在康南林业总场豆坝林场国有林210林班11、12小班涉案砍伐林木42株,立木蓄积量共计5.2310立方米。案发后,陇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从被告人张某某处依法扣押漆木28根、桦木28节、作案工具斧头一把。
【法院判决】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森林,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植被恢复费1200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对陇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扣押的漆木28根、桦木28节、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由陇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上缴国库;赔偿植被恢复费1200(已缴纳);并在陇南日报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盗伐林木的刑事案件。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它能够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盗伐林木罪不仅直接侵犯财产利益,更对人类及其他一切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被告人张某某为了自家盖房,私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人民法院使用刑罚对其予以严厉惩处,警示了其他为谋取个人利益而私自砍伐国有树木的不法分子,对保护当地森林资源起着重要的现实作用。
02
杨某、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杨某(二人系亲戚关系)商议到白水江河里电鱼,同日23时许,杨某拿上事先准备的电鱼工具与杨某某一同来到尚德镇金口坝村与玉垒乡蒿坪村相连接处(该区域属《白水江重口裂鳆鱼国家级别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杨某负责电鱼,杨某某负责装运,半小时后因电鱼工具出现故障,二人准备将非法捕捞的二十多条鱼收拾回家时,被例行巡逻的民警依法查获。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川法司鉴字[2021]第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杨某某某非法捕捞的25条中华裂鳆鱼无保护等级,故无整体价值;非法捕捞的1条鲤鱼无保护等级,故无整体价值。
案发后,经文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杨某、杨某某电鱼对生态坏境损害评估及其修复方案评估:杨某、杨某某电鱼直接损害价值3760元,间接损害价值37600元,对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合计为41360元。生态补偿修复方案为按照损害总价值,在当地鱼苗繁育场自行采购10-15厘米裂鳆鱼苗在电鱼作业水域白水江金口坝村段进行放流。
【法院判决】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杨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修复费41360元,依法对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杨某、杨某某按照文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生态补偿方案承担生态补偿修复费41360元(已缴纳),并在陇南日报上向社会公开致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长江支流嘉陵江上游的白水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采用电捕鱼的方法,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破坏了水产品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该案件的判处,在当地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有助于营造当地人民群众保护长江流域生态坏境的良好氛围。
03
徐某某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购买采砂设备后,将采砂设备安装在五库乡下坝村下坝社公路边上的一块租用地里面,便开始从河道实施采砂行为。徐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6年6月份至2019年在五库镇河道一直非法开采砂子,价值共计677655.95元。
【法院判决】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上缴非法所得677655.95元(已缴纳150000元),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采矿的刑事案件。河道砂石属国家所有,对地方经济有着重要的价值,亦对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在河道中采砂,违反国家强行性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当地河流的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也有着严重的危害。在陇南市推进基础建设的背景下,用于道路、桥梁及房屋等建筑物的砂石需求不断增长,砂石价格不断攀升,受利益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非法采砂的行为频发,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以儆效尤。
04
朱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于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康县白杨镇朱家沟村小地名为“后槽里”和“尖包坪”的山上,夜间利用强光电照射的方法猎捕8只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其中红腹锦鸡6只,红腹角雉2只。截止案发前,被告人朱某某共圈养44只野生动物,通过从野外丛林中捡蛋和圈养锦鸡自行繁衍孵化所得35只,兰州西固区万山珍禽养殖所的负责人牟万山委托其放生,其未放生所得白鹇1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1、2、3、33号的动物为鸡形目、雉科、勺鸡属、勺鸡,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送检的编号为4、6、8、9号的动物为鸡形目、雉科、角雉属、红腹角雉,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送检的编号为17号动物为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送检的编号为10-16号、18-32号、34-38号、42-44号的动物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送检的编号为5、7号的为鸡形目、雉科、雉鸡;39、40、41号的动物为鸡形目、雉科、竹鸡属、灰胸竹鸡,属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
【法院判决】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捕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并由被告人朱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陇南日报登报向社会公开致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刑事案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国家为此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被告朱某某以一己私利,捕杀、圈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司法机关运用刑罚予以严惩,以警示有类似犯罪企图的不法分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05
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武都区五马镇石家坝村平河子山南面山腰处使用钢丝套捕杀林麝1只,获取香囊及毛皮带回家中,后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另查获其所有的枪支l支。
【法院判决】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1只,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持有枪支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罪并罚的刑事案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国家为此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予以重点保护。本案中的林麝不仅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更是世界濒危物种,被告吴某某以一己私利,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司法机关运用刑罚予以严惩,以警示有类似犯罪企图的不法分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原标题:《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武都区法院保护生物多样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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