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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家暴离婚、子女抚养……这些热点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给你解答
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国家富强,民族复兴,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都幸福美满上,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就是担负着这一使命而来的
Q
经常有人提问:
1
夫或妻一方对外举债,其配偶对此不知情,由此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2
夫或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话,被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想要离婚,是否一定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才能离婚呢?
3
夫妻离婚的,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更有优势吗?如果是二孩家庭,是否由一方抚养一个更好呢?
针对大家的提问小编总结出来以下四个知识点
赶快学习起来吧!
【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常家事代理是家庭生活的惯常行为,也称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配偶一方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的当然代理权,被代理的他方对由此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的分类,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夫妻任何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即该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
现在回到问题一,如果夫或妻一方在其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举债,由此产生的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从两个方面分析,如果举债人对外举债系基于日常生活需要,如衣食住行等,这种债务即便举债人配偶不知情,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举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在下节【夫妻共同债务】部分详述。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在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同时,与相对人就该民事法律行为另有约定的,则法律效力依照该约定。比如,丈夫在购买家具时,与家具商约定,该家具购买合同只约束自己,不涉及妻子,则该家具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仅在家具商与丈夫之间有效。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基于种种考虑,有时候夫妻双方会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为了保护正常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限制。比如,妻子支持国货,和丈夫约定购买“华为”手机,结果丈夫到苹果手机专卖店购买了“苹果”手机,苹果手机专卖店无从知晓夫妻双方对于购买手机的约定,则该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从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夫妻共同签字或非举债方事后追认。这一条实际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之间的相互代理权,强调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共同意愿。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可以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而且还可以有效避免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一方未超出日常生活的举债。这是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肯认;
(3)一方超过日常生活的举债,但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本条在于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只有债权人主张并举证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的,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往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需由举债人配偶一方举证证明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操作起来存在很大的难度,导致许多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甚至是非法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在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通过调整举证责任分配,既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又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继续回答第一个问题,如果夫或妻一方在其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举债,并且该债务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一是要看举债人的配偶是否事后追认,如果配偶事后追认,这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配偶拒绝追认,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系用于举债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冷静期】
考虑到当下离婚率持续增高,为增加对婚姻的责任感和谨慎感,避免草率离婚或者冲动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增设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有的人遇到一些生活琐事,无法有效沟通,一言不合就翻脸,情绪一上来就冲动想离婚,离婚冷静期给了这类群体一段缓冲的时间去平复心情、恢复理性思考,减少冲动,避免草率。
但需要说明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如一方在婚姻中遭受家暴,应通过报警、验伤等方式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
那么问题二的答案就显而易见了,如果夫或妻一方在婚姻中遭受了家庭暴力,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诉讼离婚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遭受暴力一方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在诉讼离婚过程中再次遭遇暴力侵害。离婚冷静期只是冲动离婚的后悔药,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所。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明确了离婚后抚养子女的原则,基于“子女本位”思想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一方面,确立了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也可由父亲直接抚养,具体包括:一是哺乳的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随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
另一方面,强化了最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原则,即“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回到问题三,夫妻离婚的,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经济条件好的一方更有优势吗?如果是二孩家庭,是否由一方抚养一个更好呢?
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最有利于子女的抚养原则出发,一是看直接抚养人是否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但并不是说哪一方经济条件更好就更有优势,二是看子女与哪方生活对其生活和学习教育更有益,三是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还应听取尊重其真实意愿等。
故经济条件虽是争取小孩抚养权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决定因素,能否给小孩一个好的学习教育和生活环境、小孩的真实意愿也是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小孩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也同样需考虑前述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一边抚养一个这样解决。
下面列举一个真实的案例:许女士和周先生通过相亲认识,婚后生育女儿周小甲、儿子周小乙。许女士、周先生时常因性格不合发生争吵,在一次争吵中周先生对许女士及儿子周小乙实施殴打并至二人受伤住院,许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周先生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周小甲、周小乙归许女士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解除离婚关系。关于婚生子女周小甲、周小乙的抚养问题,法院考虑到两人已形成较为稳定良好的成长生活环境,且周小甲系青春期女孩,与母亲共同生活对其将来的生活更为便利,周小甲其也明确表示更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周小乙年纪尚幼且患有哮喘疾病,许女士身为女性能给周小乙带来更好的照顾;并且周先生作为父亲曾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造成许女士与周小乙受伤,故判决婚生子女周小甲、周小乙均由母亲许女士直接抚养。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原标题:《共同债务、家暴离婚、子女抚养……这些热点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给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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