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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允许科研人员与高校教师兼职并获得合法收入

王磊/中国青年报
2017-10-13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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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同时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

据了解,这一文件的出台,旨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

依据《意见》,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意见》规定,高校、科研机构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高校、科研机构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该实施意见适用于安徽省属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原题为:《安徽明确允许科研人员与高校教师适度兼职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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