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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售卖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案件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05-26 17: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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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建水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陈某某、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及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两起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审理。建水县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到场监督庭审活动,三十余名手机通讯店经营者到场及通过观看庭审直播方式旁听庭审,本院刑事检察部门部分干警观摩庭审。

2022年2月,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受理建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两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均是利用经营手机通讯店的便利,在为客户办理手机话费充值等业务过程中获得客户的手机号码和即时验证码,再发送至特定的微信“拉新”群,按照每条1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牟利,陈某某、杨某某共同获利9532元,王某某获利8358.5元。经过审查,被告人的行为在触犯刑法规定的同时,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3月,建水县人民检察院通过“一案双查”形式,依法分别对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和王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公益损害责任。

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本案证据,对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作了充分阐释,建议法庭分别对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三名被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了举证,请求判令被告在州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分别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9532元、8358.5元。通过审理,两件案件的被告人均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均表示以后会遵纪守法,不再犯错。

下一步,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同时“以我管促都管”,与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企业行业主体、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守护好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程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威胁到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在电信诈骗犯罪中的高发诈骗类型如冒充客服退款、冒充领导熟人、冒充“公检法”、注销贷款信用卡等犯罪中,犯罪手段都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有关。本案中的被告人因为法治观念的淡薄及一时贪念,出售他人个人信息,给他人的信息安全带来了风险隐患,同时也给自己的人生留下了一次灰色的经历,值得所有人引以为戒。只有每一个人都守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条底线,才能堵住信息泄露的源头,防止更多的因信息泄露衍生出的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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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售卖他人手机号及验证码案件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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