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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被骗百万遭公司全额索赔,法院:履职不谨慎,判赔7万元
公司出纳按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将107万元转入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公司将出纳告上法院,要求全额赔偿。5月3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常州市钟楼法院获悉,经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出纳沈某赔偿公司损失7万元;案涉公司不服上诉,常州市中院日前裁定维持原判。
去年2月1日,沈某应聘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沈某从事出纳工作,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4000元。4月2日,案外人通过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邮箱告知沈某加公司高层QQ工作群。几天后,沈某按QQ群中“陈某某”要求提供了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余额明细,又按“陈某某”要求分五次将107万转入案外人周某某的账户。后经核实,该账户为诈骗人员所有。沈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尚无结果。
据法院披露,去年4月7日,A公司与沈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沈某赔偿A公司损失107万元及利息,但沈某只支付了2万元,A公司申请仲裁未获受理,向钟楼法院起诉,诉请沈某赔偿公司损失10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沈某间劳动关系明确,沈某银行转账的行为系与其出纳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属职务行为,因履行该职务行为而使A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与沈某的《调解协议》将其损失全部转移给沈某,违反公平原则,应属无效,A公司无权要求沈某按《调解协议》履行。
同时,案外人通过陈某某邮箱向沈某发送的消息明显令人存疑,沈某在明知自己处于试用期的情况下未尽谨慎义务,对大额转账支出本可进一步确认,但其径自转账,导致A公司损失107万,存在重大过失,应负赔偿责任。另外,A公司将资金账户密码交尚处于试用期的沈某保管并赋予其转账权限,财务管理存在漏洞,对自身损失的产生亦有责任;沈某微信告知陈某某已通过邮件向其发送在职人员花名册后,陈某某作为负责人未保持警惕、不置可否,间接促成了后续诈骗事实的发生。综合这些因素及沈某的收入水平,法院酌情认定沈某赔偿A公司损失7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尚需支付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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