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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学“典”法(二十四) |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2022-05-30 17: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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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正日益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每个人的日常行为准则。2022年5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专栏《每天学“典”法》,一起来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与我们的生活同行的吧~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中,亲为父母,子为子女。本条属《民法典》新增的内容。亲子关系争议分为两种:确认尚未形成的亲子关系和否认已经形成的亲子关系。

一、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原告——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除本条规定的3类主体,其他主体排除在外。

1.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

2.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子女和生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

3.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以生父为被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弃婴或者父母离散的子女以生父或生母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二、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原告——父亲、母亲。除本条规定的2类主体,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

1.血缘关系是亲子关系的重要基础,故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2.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和家庭稳定性原则出发,故立法不允许父或母之外的第三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3.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故立法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三、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正当理由。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主要包括以下证据: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原标题:《每天学“典”法(二十四) |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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