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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守“复”】疫情下诉讼时效中止情形的认定及举证

2022-06-01 20: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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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房地产建筑法律评论 ,作者张莹琳、何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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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疫情之下,不少法院陆续发布疫情期间调整法院诉讼活动的通告,暂停诉讼服务中心、执行立案窗口等场所的线下服务,转而采取线下邮寄或线上立案等方式。

那么,涉及法律纠纷而诉讼时效又临近期满的当事人可能面临着如下问题:具体何种情形才能被认定为确因疫情而导致无法主张权利?法院保留有线上或邮寄等远程纠纷受理途径的,是否还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效果?哪些材料能够作为举证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材料?等。对此,本文结合相关规定与司法裁判实务,对疫情下的诉讼时效中止问题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二、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重大变化,权利人的诉讼时效可以自障碍消除后延长6个月。

我国的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经历了从《民法通则》时代到《民法总则》(《民法典》沿用了《民法总则》规定)时代的转变。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对比看出,《民法典》下权利人的诉讼时效可以自障碍消除后延长6个月,那么权利人最多可在原有期限上延长6个月,给予了权利人充分的权利行使时间。

(二)上海、江苏两地有关疫情下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其中对于疫情下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如下:

Q:1、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应计算在期限内?

A: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存在上述扣除期限情形并申请顺延期限的,应提供新冠肺炎确诊、无症状感染或者因疫情防控措施等受疫情影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Q:2、疫情防控期间是否适用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的规定?

A:当事人提出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加相关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防控情况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020年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于疫情下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如下:

15.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江苏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综合运用江苏法院“两个一站式”、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江苏微解纷”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全面推行网上立案、网(线)上查询、网上开庭、网上调解,为诉讼参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对确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等规定。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20年2月26日发布《关于印发

<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20〕124号),其中对于疫情下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如下:

19、因疫情导致的无法主张权利,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应予支持。当事人因疫情导致无法在诉讼期限内完成相应的诉讼行为,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的,一般应予准许。

4、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

<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条司法措施>的通知》(苏高法〔2022〕92号),其中对于疫情下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如下:

11.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受疫情影响且债权亟需实现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延期或中止审理、延长举证期限等规定,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因疫情受到损害……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程序法上疫情具有被认定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资格,但进一步的问题则并未具体规定,仍需要就法院具体裁判实务进行分析。

三、司法裁判实务

(一)确因疫情紧急事件而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如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案例01】代某1、代某2等民间借贷纠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六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但因疫情地区发展的差异,代某1、代某2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应以浙江省因新冠肺炎疫情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时间即2020年1月23日为准。至代某1、代某2起诉时即2020年4月28日,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

(二)新冠疫情下保留有线上或邮寄等远程纠纷受理途径的,当事人如能够远程申请而不申请的,可能被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因而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效果

【案例02】郑某、福建某中学劳动争议,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法院认为,郑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000元是否已超过仲裁时效?今年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但郑某未举证证明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致无法行使仲裁请求权,且事实上,在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地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均有开设线上受理申请等通道,郑某作为职业教师,应清楚相关情况。根据郑某为提起本案诉讼先网上微信立案而后才到法院现场立案的情形可以得知,郑某也应懂得线上申请仲裁。此外,郑某也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仲裁申请,但郑某却未线上申请仲裁,也未邮寄申请仲裁。综上,郑某系怠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权利,而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以致无法主张该权利,故其以今年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仲裁时效中止,不予采纳。

(三)举证要点:政府部门的突发事件响应通知、封闭式管理公告、单独出具的停复工情况说明等能够作为举证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材料

【案例03】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尤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8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二审中,尤某、余某1、余某2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关于启动安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通知》、安庆市疫控指挥部关于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通告及潜山市关于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通告,证明本案因疫情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当事人主张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即到2020年3月15日诉讼时效终止。2020年1月底2月初全国爆发新冠疫情,安庆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住宅小区(村庄)、单位等实行封闭式管理,新冠疫情因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以及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本案诉讼时效发生中止,并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本案一审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故原审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04】成都某钢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号

【法院裁判认为】某钢制品公司提出因新冠疫情影响,本案时效应适用不可抗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上半年虽发生疫情,但法院未中止立案工作,当事人均可进行立案,疫情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某钢制品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中,某钢制品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2020年疫情防控停复工管理的情况说明》,拟证明:在2020年2、3月由于疫情防控,某钢制品公司处于强制停工的状态,人员不能自由进出,公章也放在办公室,不能正常使用。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某钢制品公司提交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二审另查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的情况说明主要载明:四川省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进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某街道辖区内的企业停工停产;四川省于2020年3月25日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调整为三级响应,某街道辖区内的企业经过审批后复工复产;某钢制品公司自2020年2月26日至生产恢复期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

本院认为,四川省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进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由于政府疫情管控,某钢制品公司处于停工、停产的状态,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规定,某钢制品公司主张其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具有事实依据,且该不可抗力事由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最后六个月内,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本院某钢制品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四、小结

为本次疫情防控需要而采取的防控措施造成了极大影响,从帮助当事人解决如何在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内行使诉讼权利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致电或网上咨询当地管辖法院或12368,了解有关立案受理的安排,如能够采取线下邮寄立案、互联网立案等的,则积极做好相应准备,尽可能远程立案。

(二)如远程立案存在客观障碍的,则保留好政府部门的突发事件响应通知、封闭式管理公告等材料,如当事人感染新冠或作为密接被隔离管控的,也需保留好相应诊疗证明和隔离证明,必要时可请求相关部门单独出具的相应情况说明,以上材料可作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

(三)鉴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认定仍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院的自由裁量,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从规避风险角度出发,当事人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中断诉讼时效,如:

1、向债务人、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中的任何一人送达催收通知书并取得回执,疫情下可采取公司函、律师函、公告、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传真等方式送达催收书。

2、要求债务人提交同意履行义务的承诺书、还款计划、新的担保等,或提交延期履行义务的申请、续签展期合同等。

原标题:《【依法守“复”】疫情下诉讼时效中止情形的认定及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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