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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幼童潜逃20余载,两名案犯二审维持原判:被判16年

人民日报客户端
2022-06-02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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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23年后,厦门市一起拐卖幼童的案犯被绳之以法。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并实施入户抢劫的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

审理查明,1999年9月20日14时,徐某、李某合谋骑摩托车到同安区凤南农场附近一石子场,溜门进入正在休息的杨某家庭生活的工棚内,欲偷抱走杨某儿子张某某(1998年出生)。因杨某醒来,徐某、李某遂采取毛巾蒙眼堵嘴、电线捆绑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抢得少量现金等,并将张某某强行抱走逃离现场,再以10980元的价格贩卖。此后,徐某、李某开始潜逃,但在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2021年7月,李某、徐某分别在山西、新疆被抓获归案。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李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绑架一名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入户后以暴力方法抢劫,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李某分别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提出“本案不属于入户抢劫,原判量刑过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某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起居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同时,该案系针对妇女儿童实施的结伙入户犯罪,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应予严惩。原判综合本案犯罪情节、行为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柴敏懿
    图片编辑:胡梦埼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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