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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刊编译 | 从生育权到生育正义:以美国为例的法律社会学综述
从生育权到生育正义:以美国为例的法律社会学综述
摘 要:本文研究了美国生育权(作为一项以法律为中心的社会运动)和生育正义(作为一项旨在推动社会正义、强调交叉社会身份——如性别、种族、阶级等——和结构性不平等的基层解决方案的运动)的起源与发展。在研究生育健康、生育权利和生育正义运动相互交织的历史时,本文考察了法律与社会运动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对于激进社会运动的有限影响。本文着重考察了关于(消极的)不生育权利的学术研究与社会运动之间的关系是如何扩展至(积极的)生育权利及有尊严地生养权利的。最后,本文还探讨了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实践建议。
学人简介:
Zakiya Luna,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社会学系
Kristin Luker,伯克利加州大学社会学系和法学院(已退休)
文献来源:
Luna, Z., & Luker, K. (2013). Reproductive justice.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9, 327-352.

本文作者Zakiya Luna和Kristin Luker生育正义
生育正义(reproductive justice,简称RJ)强调了法律、社会运动和学术之间动态而又往往脆弱的关系。跨越学术和社会运动边界的法律学者们贡献了一些关键的概念,而新兴的生育正义运动借鉴了这些概念用以挑战并改进生育权利运动。在相当短的时间内,生育正义的概念从街头进入了学术话语和公共讨论中。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评估生育正义运动是如何与其他领域交叉、又是如何影响学术活动的。
这篇综述涉及了许多法律社会学学者感兴趣的问题,比如法律实践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差距、以诉讼作为一种社会运动策略的局限及后果、社会身份的细微差别在法律上的(无法)体现,以及权利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为了挑战美国典型的生育权叙事,本文着重关注美国生育政治中的其他重要问题,探讨生育正义在社会运动实践和学术研究中的介入,并就生育正义所带来的一些分析方法上的张力进行概述。
生育正义具有多种形式,它可以作为一种分析框架、社会运动、实践方式和/或一种构想。生育正义这个词本身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它是由有色人种女权主义者在1994年提出的,目的是将在同时反对种族主义和阶级主义的社会正义组织中争取生育权利的斗争概念化。生育正义运动从一开始就呼吁人们认识到以选择权作为运动核心的局限性,即广泛的围绕堕胎选择权的运动的局限性。生育正义强调其范围不仅包括人们不生育的权利,还包括了生殖和养育孩子的权利。
依据生育正义理论,作为堕胎(和避孕)权基础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分析框架无法解决许多有色人种妇女和低收入妇女因结构性和政治境况而面临的生育障碍。基于这一出发点,生育正义的关注范围却远不止边缘人群,因为研究某些群体的生育障碍的经验从另一方面也突出了另一些群体在生育方面的特权。生育正义在要求免受政府不当干预的消极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要求政府有所行动的积极权利,目的是为所有人创造社会正义和人类繁荣的条件。
生育正义的分析框架认为生殖和养育孩子的权利与不生育的权利一样重要。其中,积极生殖权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人口控制问题、特殊人群生育的入罪、环境退化与不育症的关系、文化上对少女母亲问题的回避,以及辅助生殖技术的获取。关于有尊严地生育的权利,重要问题包括:在押人员的生育权利的受损、被国家认定为不适合生育人群的权利、非医疗分娩选择(nonmedicalized birthing options)的获取机会、强制助产(coerced obstetrics),以及对核心家庭以外的家庭定义的否认。
本文追溯了生育正义的历史、回顾了相关文献、讨论了生育正义在未来可能会如何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个主要观点。
首先,本文作者认为,生育正义的概念代表了一种智力和认识上的突破,因为它的多层次分析框架揭示了法律和社会政策中在传统上被围绕生殖权利和生殖健康的学术研究和社会运动掩盖了的不平等的社会、权力关系。
其次,生育正义的发展体现了法律思想和策略是如何影响社会运动的,即使这些运动避开了对法律的依赖,这种脱节值得对社会运动所使用、转化和产生的概念感兴趣的学者关注。
最后,生育正义的主张更明确、更主动地强调了一个美国堕胎权倡导者无法或不愿解决的基本问题:隐私权假定了人们有机会获取相应资源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然而这两点却是许多人无法得到的。
生育权的出现:运动及理论
从最早的殖民地时代开始,美国的法律领域就包括了关于妇女生育的法规,但法律史学倾向于关注确立孩子合法父母身份的法规或判例法,特别是为了避免出生的孩子缺少父亲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担。但法律史学中较少涉及的是将生育按种族和阶级加以分层的法律结构,这种结构限制了很大一部分人口(特别是奴隶和契约仆役)的结婚、建立法律认可的家庭、甚至是主张对于自己孩子的法律关系的权利。
19世纪,美国白人和非裔女性的生育状况和兴趣发生了改变,并造成了美国社会性别和生殖结构的变化。对于白人来说,工业资本主义的兴起导致了农业生活方式下高生育率的衰退。为了应对本地白人出生率的下降和出生率较高的移民的到来而导致的人口结构变化,将白人的避孕和堕胎视为非法的呼声渐起。联邦和州两级的运动限制了对节育措施的获取,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鼓励或强迫更多的白人生育。
大约在同一时期,美国大部分州一级的法规和案例法(除六个州外)开始认可医生拥有开避孕处方和为保护孕妇生命健康而进行堕胎手术的权利。但这只是一项医学专业化运动的结果,而非明确的“生命权”运动。非由医生进行或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的避孕和堕胎被视为非法。
因此,在反堕胎和反避孕立法成立至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被推翻为止,法律和医疗实践都在实际上确认了有途径获得私人医生的女性将有机会避孕和堕胎,只要医生能证明怀孕将会对其造成危险。这也就是说,种族和阶级再次决定了谁可以堕胎和节育。
除了本土主义者努力提高本土白人女性的生育能力外,20世纪上半叶还出现了出于优生学考虑阻止被视为不适合生育的人生育行为的大量法律尝试。
因此,两种法律和政策在1960年代初发生了交叉。一方面,全国性的(《科姆斯多克法案(Comstock Act)》)和州一级的堕胎法(最初是为了阻止本土白人女性“逃避”作为母亲的职责)的残余已成为事实上的法律,这让穷人很难获得这些服务。另一方面,对于“不健康”的人群的绝育和反通婚的法律仍在执行。
1973年,在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中,最高法院扩大了隐私权,将寻求堕胎的决定纳入其中。这一决定基于由社会学家吉恩·伯恩斯(Gene Burns)所称的医疗人道主义框架,明确指出隐私权是为医生而不是为女性创造的。堕胎可以通过限制无法获得私人医生服务的妇女的方式加以管制。罗诉韦德案的判决结果引起了激烈的反对,最终使堕胎成为一个主要的政治问题和党派问题,共和党人几乎普遍反对,民主党人几乎普遍支持,在不同的方面甚至在谈论这个问题上出现了越来越大的分歧。面对罗诉韦德案的政治、法律和立法挑战,寻求更多获得避孕和堕胎途径的人们动员起来,开始形成对生育权利的法律和政治主张。
富裕的白人积极分子呼吁增加节育和堕胎的机会,即争取不生育权利,这使得主流生殖权利倡导者很少注意到贫穷妇女、残疾妇女和有色人种妇女关于生殖和养育孩子的权利的斗争。
但是,罗诉韦德案判决中基于隐私权扩张的推理却导致了许多矛盾。一些学术研究表明,使用福利或医疗补助等国家服务的低收入女性根本缺乏这种推理所设想的隐私。更重要的是,罗诉韦德案确立的主要是医生的权利,而不是妇女的权利。它保护了医生免受实施堕胎的法律风险。更关键的是,该案件及其后代与美国法学的总体基调相一致,即概述了一个否定的权利(政府不能做什么)而不是一个积极的权利(政府应当做什么)。简而言之,各州不能阻止妇女行使属于隐私权的宪法规定的堕胎权利,但各州也没有任何积极的义务帮助妇女行使同样的权利。
于是,在此背景下,1973年罗诉韦德案地判决与法律保护少数族裔和不富裕人群的能力之间差距催生了生育正义运动。生育正义运动及其框架的一部分是将种族、阶级和移民地位的分析融入到生育政治的分析中,从而更好地阐明阻碍生育权利实现和更广泛的生育正义实现的多重权力结构。
超越作为选择权的生育权
在妇女运动的各个领域,在种族研究和妇女研究的交叉点,出现了对(中产阶级)健全的白人妇女的假设的批评,认为她们的经验充分代表了所有妇女的经验。1989年,批判种族理论家金伯利·克伦肖(Kimberle Crenshaw)创造了“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一词,这个词在学术转向更全面地描述女性的各种经历时很受欢迎。克伦肖阐述了有色人种女性,尤其是黑人女性,如何在法庭等法律环境和社会运动实践中面临多重不利。她们的结构性位置产生了“与白人女性不同的家庭暴力、强奸和补救性改革的实际体验”。然而,围绕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的政治组织就好像性别压迫和种族压迫是两个不同的群体所经历的,而实际上,需要(法律或其他)解决办法来处理这些交叉点。
生育正义运动受到法律的影响,因为生育权利运动的视野和法律实践的局限性突出了许多女性(和男性)陷入的差距。生育权利运动(与正义相反)基本上是由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特别是法院对这一问题的推理在法律领域形成的。
许多学者认为,争取权利的斗争是高度竞争的,并且一些人认为,法院为变革提供了“空洞的希望”。这种观点认为,法院不是变革的动力,而是通过遵循已经发生的趋势做出决定来应对外部力量。此外,法庭上的胜利不断鼓励反动员,使得更多的时间和资源用于维护以前看似安全的权利。最后,也是那些主张结构改革而非法律改革的活动家最关心的是,在争取确保和维持这些成果的过程中,以前激进的主张变成了适当的法律辞令,使得成果取得的力度以及对社会身份的细微差别的处理弱于预期。
传统围绕生育问题的运动注重的是法律权利,但这并不能让妇女运动所声称代表的所有人都受益。这一观点不仅来自这些运动之外(有时也来自运动内部)的黑人和拉丁裔活动人士,也来自寻求更广阔的生育议程的学者。
生育正义的介入
在法学领域,一些学者致力于研究法律中种族和生育的交叉问题。多萝西•罗伯茨(Dorothy Roberts)在1997年的著作《杀死黑人身体:种族、生育和自由的意义》(Killing the Black Body: Race, Reproduction, and the Meaning of Liberty)中阐释了黑人女性在历史上的生育不平等是如何影响了当代每个人(缺乏)的生育自由的。在罗伯茨看来,法律学者和自由女权主义者都忽视了将某些群体的生育建构为社会问题的权力关系。
多萝西•罗伯茨《杀死黑人身体:种族、生育和自由的意义》有色人种的女性活动家和学者也开始编写这一运动的历史,其中最著名的是2004年的《不可分割的权利:有色人种女性组织生育正义》(Undivided Rights: Women of Color Organize for Reproductive Justice)。这本书由生育正义组织SisterSong的创始人和早期支持者撰写,重点讲述了领导生育正义运动的12个有色人种女性组织。该书将对不同族裔生育史的考察与对各族裔组织发展的分析相结合,其重点是有色人种女性如何通过自己的组织和当地社区层面的研究来解决生育问题,这些研究依赖于交叉分析来加强基层联盟,而非法律游说。该书至今仍然是生育正义运动和学术界引用最多的书之一,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生育问题的重要的批判性视角。
希里曼(Silliman)等人《不可分割的权利:有色人种女性组织生育正义》与此同时,生育正义组织也在美国拓展生育组织战略。例如,它们通过引入扩大的生育正义框架和组织策略,改变了21世纪第一次全美妇女大游行的结构和影响。一些法律学者在文章中将法律分析与对被传统生育权利组织排除在外的人群的讨论结合起来,以表明他们对于拓宽生育权利运动议程的决心。
接下来的三节简要分析了关于不生育的权利、生殖的权利和养育的权利的主要问题。
不生育的权利
大量关注不生育权利的法律研究在讨论罗诉韦德案真正说了什么、本应该说的是什么,并讨论该案为什么且如何可以或不可以被推翻。
围绕罗诉韦德案的法律斗争对法学、对生育问题、对公众对法院角色的看法都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不生育权利、特别是对堕胎的关注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生育正义的视野是更广阔的,一系列在传统上不被考虑在生育权利范围内的问题渐渐成为社会运动和学术研究的领域。
生殖的权利(以及谁被排除在外)
本节讨论了两个典型的受到生育正义影响的研究领域,并展示了生育正义是如何与生殖权利密切相关的。第一个领域是某些生殖行为的入罪,该领域研究强调了一些人群的生育行为不仅不被鼓励,还受到恐吓和惩罚。第二个领域是关于生殖技术以及一些群体面临的生育障碍。
(1)被入罪的生育
一些学者致力于研究生育行为的入罪问题,并强调毒品战争影响了将药物使用和成瘾建构为一个犯罪问题而非健康问题并由此将该问题的处理从医疗体系转移到了法律体系。
例如,在对“可卡因婴儿”(“crack babies”)的道德恐慌之下,美国许多州和行政机构都试图拘留、监禁或关押其行为被认为对胎儿有害的女性。尽管美国医学协会(AMA)指出吸毒成瘾是一种疾病而不是犯罪,但法律和医疗行业者扩大了法律的范围来惩罚使用毒品的妇女。因此,母亲吸毒被起诉为虐待儿童或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并面临长期徒刑。
法律社会学学者发现,有早期证据表明黑人妇女比其他吸毒者更有可能被指控危及胎儿或与儿童有关的犯罪。一些有色人种女性和贫穷女性,由于她们使用公共资助的服务,她们的行为受到了更多的监视,而拥有更多阶级特权的女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向她们的私人医生隐瞒这些行为或得到私人医生更宽容的处理。
此外,关于犯罪的种族化假设如何威胁到一些妇女及其社区的生育自由也是一个主要问题。对生殖控制与刑事司法系统之间联系的分析也指出了超越传统生殖健康或权利的问题。权利一词指的是置于一个承认个人要求保护或保证不受国家某些干预的自由的法律体系中;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妇女无法依靠这些保护或保证。
(2)辅助生育技术
对于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简称ART)的争论主要围绕关于谁应该生育以及法律、科学和私营部门之间关系等问题。研究这些问题能够提醒我们,在中立的科学进步的幌子下,性别和种族的刻板印象是如何延续下去的。富有的异性恋白人夫妇使用了各种形式的ART,却无需面临给社会带来何种负担的问题;然而,贫穷则被视为不应生育的理由,如果一个贫穷的妇女已经有了孩子,生育甚至可能面临责罚。
生殖技术在实践中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奢侈,只有有限的人口可以利用它,这就提出了社会运动是否以及如何能够对这些争议作出有意义的贡献的问题。
有尊严地养育的权利
关于(健康地和有尊严地)为人父母的权利的问题包括从刑事司法制度对家庭的影响到人们抚养子女所处的有害物质环境。
(1)分娩正义与强制助产
分娩正义(birth justice)的概念强调了分娩的实际条件,包括获得有关分娩方式选择的文化上是党的教育、免于不当医疗干预的自由,以及对母乳喂养的支持。
(2)在押女性与镣铐的使用
在量刑方面的种族差异、有限的医疗保健和过度拥挤都是有尊严地养育权所涉及的问题。
在美国许多州,父母的权利在监禁时被终止;在一些州,被监禁的父母在服刑期间和服刑后都面临着与孩子维持关系的障碍。而这些孩子,可能很快就会被纳入复杂的儿童福利体系。一些批评人士认为,该体系满足了富人收养孩子的需求。因此,各种生育正义组织更关心的是研究刑事司法系统如何在生殖健康和家庭结构方面加剧了对整个社区的生育压迫。
生育正义组织已经取得进展的议题之一是对孕妇的镣铐束缚。医学协会指出,在押期间各种方式镣铐的使用对母亲和胎儿都是危险的,因为镣铐增加了摔倒的风险,并会阻碍生产过程和导致伤害。自1999年以来,美国已有12个州已经通过立法,禁止在妇女分娩时戴镣铐。
反思倡导生育正义的学术研究
本节对一些提倡生育正义的学术研究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生育正义能够为学者们提供一个机会来理解不同类型的生殖研究以及产生这种研究的方法论的差异。
但作者不认为相关学术研究必须将生育正义作为其目标,才能提供一种分析框架以便深化我们对嵌入在生育问题中的多维权利互动的理解。相反,尽管生育正义有推动学术发展的潜力,但如果学者忽略了该运动框架的推动力,这种进步将是有限的,只是在主张一个新名称的同时进行着传统的权利分析。
讨论
(1)未来的研究方向
生育正义在理论、实质研究和方法论方面都为未来的研究提供了许多有效的途径。
在理论上,生育正义重申了但尚未解决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法律在实现正义方面的限制是什么?人们用什么非法律策略来克服这些限制?正义能在法律之外存在吗?一个运动的合法动员如何对相关或联合运动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导致律师做出选择的后果是什么?对于以运动为代表的团体来说,法律策略的成本是什么?反运动是如何影响运动策略的?
在实质研究上也有许多潜在的研究领域,例如辅助生殖技术的社会法律含义,包括全球化如何在伦理、商业和家庭形成等领域创造新的困境。其他研究还可能通过大量强迫绝育和将生育定罪的案例更加深入地考察生育与监禁之间的交叉关系。
(2)关于实践(方法论)的建议
作者提出,关于研究、写作和教学生育正义的潜在最佳实践,在最低程度上,在第一次引用时,需要对该概念进行基本的定义。在此基础之上,一方面可以通过信息收集来进行的最低限度的参与,即阅读生育正义创始组织或运动核心新组织的文本;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充分的参与式研究(paticipatory research),从设计到执行、发表到评估,实现高参与度。本文认为,认为所有研究者至少都应该在最低限度上进行参与,这样他们获取的该运动的基本信息才能是正确的。
结论
综上,本文认为,生育正义——作为一个分析框架、社会运动、实践和愿景——代表了运动策略和学术的进步。生育正义强调,必须把生育问题纳入一系列社会正义问题之中。因此,生育正义同等地涉及不生育的权利、生殖的权利、有尊严地养育的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虽然权利是正义的一部分,但名义上普遍存在的权利,特别是隐私权,掩盖了基于种族、性取向、性别、阶级和残疾等轴心的结构性差异。生育正义的扩张性源于对经济、社会和政治差异的考虑,这在些活动人士和学者提出的一系列问题中得到了证实。
编译 | 曾hong
审核 | 华唐门生
终审 | 李致宪
©Political理论志
前沿追踪/理论方法/专家评论ID: ThePoliticalReview
原标题:《顶刊编译 | 从生育权到生育正义:以美国为例的法律社会学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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