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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发送电话号码和验证码获利 “附赠”刑罚“三件套”

2022-06-08 19: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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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法官,我只是发个电话号码、验证码给别人,不知道就犯罪了。”

法官:“你发的谁的电话号码?发了做什么?”

被告人:“号码是来我店里办理充值等业务的老年人的,发给上线注册购物网站平台账号。”

法官:“你这样做经过号码持有人同意了吗?为什么要这么做?”

被告人:“我悄悄把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发给上家,待注册成功就将验证码删除,机主不知道,这么做就是想挣点小菜钱,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现在我知道错了,我认罪认罚。”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3954元,并被判令在曲靖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这是民法典颁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后,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第二起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底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在宣威市某乡镇开设网信服务代办点的便利,趁客户办理通信卡入网、缴纳话费等业务之机,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到“XX秒结群”、“XX业务群”等微信群中,由上线人员使用客户手机号码注册购物平台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获得7至10元不等的佣金。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共非法获利3954元。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被告人李某因贪图小利违反法律规定,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谋利,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同时收获“有期徒刑+罚金+道歉”的处罚。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务必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易给出身份证、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遇到非法收集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况,请及时报警处理。

原标题:《【以案释法】发送电话号码和验证码获利 “附赠”刑罚“三件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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