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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运行,单人最高可申请8万
遭遇交通事故,肇事方逃逸、受害人家庭困难没钱治疗或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接受抢救时再也不用担心没有救命钱了。11月7日,记者从贵州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经多方努力,11月1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开始运行,符合条件的受害者都可以申请救命钱和丧葬费。
抢救费用可申请垫付
据省公安厅交管局民警介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下同)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11月1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需要注意的是,11月1日0时前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不适用救助基金的申请。
单人最高限额8万元
据省公安厅交管局民警介绍,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单人抢救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超过72小时的抢救治疗费用(抢救费用总计不超过最高限额)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对符合垫付范围的抢救费用,受害人家属已经缴纳但又向救助基金管理人提出垫付申请的,经医院证明确需后续治疗的,由救助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医院垫付已产生的抢救费用作为后续治疗费用。
丧葬费用,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合理费用确定。
非超限额或不存在争议申请,申请材料收集齐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管理,基金申请拨打95518——2号键。
事后向责任人追偿
按照《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理(试行)》,救助基金管理人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按照应负赔偿责任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优先支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调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应先确认赔偿义务人是否已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原标题:车祸受害人可申请救命钱 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正式运行,单人最高可申请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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