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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绿洲珠宝行劫杀案开庭,被告人回忆七次抢劫杀四人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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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上午,轰动一时的“绿洲珠宝行抢劫杀人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徐某提起公诉。绍兴中院张宏伟院长担任该案主审人兼审判长。
24年间作案七起 带走四条人命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抢劫银行、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持枪抢劫等严重情节,部分系未遂;被告人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
起诉书显示:
1993年9月,徐某对临海市台州医院实施抢劫,劫得现金8000余元;
1994年7月,徐某对临海市城南信用社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杀害一名值班人员,撬金库未果逃离;
1994年11月,徐某对长兴龙达上份有限公司实施抢劫,杀害一名值班人员,劫走黄金饰品、珠宝玉器及手表进价合计72万余元,还顺走了现金1944元和香烟等物;
1995年12月6日,徐某对宁波绿洲珠宝行实施抢劫,撬开多只保险箱,杀害两名值班保安并逃离现场,经核实,被劫黄金饰品进价合计人民币近120万元;
1998年4月7日,徐某对绍兴县供销大厦实施抢劫,枪击值班保安并逃离现场,还将自制手雷、撬棒等丢弃于鲁迅小学围墙内,所幸未造成伤亡;
2004年1月22日,徐某对诸暨第一百货实施抢劫致保安轻伤,现场发现手枪、尖刀、护膝、黑色线裤等物;
2007年11月6日,徐某对诸暨嘉瑞珠宝店实施抢劫,其试图以高压电击晕值班人员,被发现后将断线钳、饮料瓶等遗留在现场后逃离。
庭审现场,徐某对抢劫罪指控无异议,且对七起抢劫事实均能回忆起来。
面对公诉人出示的橇棒、消声器、枪支零部件等物证,徐某一一辨认,并确认这些都是作案工具,“只有一件记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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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临海人,15岁初中毕业后先后在水泥厂、纺织厂打工,曾为了上班方便偷窃自行车,此后因在临海大厦偷皮衣和录音机被捕,1990年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服刑期间,徐某因脑膜炎保外就医至台州市人民医院,也正是在这个时期熟悉了医院基本情况,也有了之后1993年的首次抢劫。
1993年
这次作案劫得的8000元成了他入读卫校的学费,“也许毕业之后能有个正当工作,同时也想逃避我做的事情。”
但校园生活并没有让徐某从此走上正轨,入读三个学期后,徐某就因为频频旷课被学校劝退。
1994年
“抢来的钱不当钱用,用完后再去抢。”
1994年7月,临海城南信用社一案中,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撬棒、尖刀等作案工具,通过爬窗、撬门等方式进入城南信用社,见值班人沈某某正在一楼营业厅内床上睡觉,遂用尖刀朝沈某某猛刺数刀,致其被刺破心脏大出血死亡。
法庭上,公诉人就该案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
辩护人对其中现场提取的血手印提出异议,认为血手印的位置和收集过程没有记录,没有勘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名,对证据存疑。
公诉人表示,该份现场勘查笔录是在死者床前的《台州电视报》上通过照相提取,并以胶卷形式固定,且徐某辨认过程有见证人见证,并有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客观真实。
同年11月,徐某又犯下一起劫案,带走一条人命。
1995年
1995年,作案前一个月,徐某经过宁波绿洲珠宝行门口,看见商场门口保安“站在外面很随意”,店里也只有两个服务员,没有其他人,“当时就感觉里面管理很松散好动手作案”。
12月6日0时许,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两支手枪、撬棒及尖刀等作案工具,通过绿洲珠宝行顶楼电梯机房内的电梯井道攀爬至一楼,用撬棒撬开电梯门后进入一楼营业大厅。
徐某见值班保安徐某某、郑某某在大厅内看电视,遂持手枪对二人进行威胁。
期间,徐某发现被害人徐某某欲转身取物,便用手枪朝徐某某背部开了一枪,并用枪猛砸徐某某头部数下致其不动,后又用绳子分别将二人双手反绑,并用毛巾堵住嘴巴。
随后,徐某用撬棒、尖刀撬开“老风祥”饰晶柜内四只保险箱及国际钱币柜柜台,劫得黄金饰品、白金饰品等财物,又用手枪朝被害人徐某某、郑某某头部各开一枪,致二人颅脑损伤死亡。
当被问起为何杀害失去反抗之力的两名被害人,徐某称:“他们看到了我的脸,所以我把他们打死了。”
“女儿刚出生,不想沾人命”
后来,徐某结婚生子,安稳的家庭生活没有让他放弃抢劫的念头。
徐某时常对家人自称是做药材生意,装作出门做生意,一走就是数日。
但事实上他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离开家的时间不是去赌博,就是踩点作案,赌得山穷水尽了就再次犯案。
2004年
2004年1月22日,大年三十晚上,在家里吃完年夜饭,家人入睡后,他去往诸暨第一百货作案,“我想着鞭炮声可以掩盖枪声”。
那晚,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手枪、尖刀、撬棒、护膝及黑色线裤等作案工具,蒙面攀爬至诸暨第一百货商店三楼平台后,悄然爬入店内。
徐某行至二楼时,见值班保安夏某某正在睡觉,遂上前用尖刀刺中了夏某某的左脸频。
因夏某某用手夺刀抵抗并逃跑呼救,徐某朝夏某某的腿部开了一枪后逃离现场。
据悉,子弹击中了夏某某的左大腿,经鉴定,夏某某所受的人体损伤属轻伤。
徐某在法庭上称,在该案中,他本来可以杀害夏某某,但那时“女儿刚出生,不想沾人命”。
辩护人也表示,徐某开枪只是为了威慑夏某某,并没有杀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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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诸暨嘉瑞珠宝店一案中,徐某因被发现没有得手。
此后至2017年被捕的十年间,徐某不敢出去作案,而是待业在家,继续赌博。
2010年,徐某和二哥在嘉兴开了家便利店,虽然赚了些钱,但由于沉迷赌博,徐某不但把赚来的钱输光了,还把老婆的车子也抵押了。直到被捕时,徐某始终无业,也无固定收入。
“我觉得这世界上真的有鬼”
心狠手辣、行事冷静,是徐某在屡次作案中给人留下的印象。
但事实上,累累罪行在24年间始终在以另一种方式折磨着徐某。
被捕后,徐某表示:“其实作案之后,我的压力一直很大,所以就用抽烟麻醉自己,一天要抽三包,所以已经成瘾了,烟瘾很大。”
徐某甚至说:“我觉得这世界上真的有鬼,之前我作的案子里的那些被害人,都会来找我的,就像我平时生活中,我想好好干事情,但是都干不成。”
“对于我这个双手沾满鲜血,杀人如麻,穷凶极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的罪恶之人,我唯有跪求死者,及其家属,不求谅解,愿以生命来补偿对他们所造成的伤害。”徐某在自述材料里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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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建议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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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称,徐某实施抢劫,并且有多个加重情节。
而非法持有枪支罪方面,徐某从1994年开始非法持有枪支,直至2004年 ,在长达十年时间里,三次使用枪支实施抢劫,造成他人死亡, 也构成情节严重。
公诉人认为,该案社会危害性极大,徐某为了一己私欲,心生邪念,作案手段极其残忍,使数个家庭失去亲人,留下永远伤痛。
公诉人说,宁波绿洲珠宝案的两名被害人死亡时年仅30多岁。被害人郑某某的女儿曾表示,这件事给母女俩留下了难以弥补的伤痛,至今难以释怀。
而诸暨抢劫案,事发时为大年三十,给社会造成极大恐慌。
另外,徐某作案手段残忍,被害人多在深夜没有反抗机会的时候被杀害。
有人在睡梦中失去生命 ,有人在徐某的威胁下不敢反抗,有人求徐不要杀害自己,但最终仍未幸免于难。
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人坦白罪行,部分主动供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建议严惩。
从始至终,被告人都没有为自己辩护。
辩护人:具有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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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表示,徐某主动供述、如实交代前述三起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 虽然不是自首,但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称,在七起抢劫案中,部分抢劫属于未遂,比如嘉瑞珠宝行案中,徐某的作案方式客观上不能达成既遂。
另外,徐某归案后表示愿意捐献器官,减轻自己的罪行 ,辩护人认为,自从有了女儿后,徐某的行事有了底线,收起杀戮之心,有悔罪表现。
在诸暨第一百货案中,徐某完全有条件杀死保安,却并没有杀死,足以体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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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自己的贪念
在过去犯下了许多罪恶的错事
此刻站在法庭上
面对法律对我的制裁
我内心平静但却充满悔恨
我悔恨自己沉迷赌博无法自拔
悔恨对金钱的贪婪
悔恨自己对他人的伤害
悔恨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但世上没有后悔药
再多的悔恨
也无法洗刷我的罪恶和痛苦
自从走上了抢劫犯罪这条不归路
一时获得金钱的快感
也无法掩盖我内心的惊恐和不安
不但终日处在惶恐之中
夜半也常常被噩梦惊醒
我知道这一切都是咎由自取
是我自食其果的下场
我的悔恨无法挽回别人的生命
也无法复原那些被我毁坏的家庭
我知道我做下的错事
很难得到受害者和他们家属的谅解
但我还是真诚地对你们致歉
对不起
给你们带来了这么大的伤害
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的严惩
来补偿对你们的伤害和痛苦
忏悔人:徐某”
11月10日中午12点半,庭审结束。法庭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绍兴中院积极推动入额领导带头办案,坚持落实对院庭长办案数量、类型和办案方式的要求,入额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今年1-9月,绍兴中院院庭长共承办审结案件2556见,人均结案80.36件。
(原题为《“绿洲珠宝行抢劫杀人案”今日开庭审理 大量细节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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