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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交易规范八要点:新投资者需2年交易经验+10万资产

澎湃新闻记者 田忠方
2022-06-17 20:43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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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下称“可转债”)交易迎进一步规范。

6月17日,沪深交易所表示,为进一步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分别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沪深交易所表示,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

整体来看,《细则》共4章46条,就可转债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涨跌幅限制、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等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要求。对可转债交易的最新规则要求,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五方面要点。

要点一:对新参与投资者增设“2年交易经验+10万元资产量”的准入要求,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据了解,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两方面条件。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同时,沪深交易所要求,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规范在准入要求方面,实施了新老划断,明确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不受影响。

沪深交易所表示,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要点二:首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首个交易日后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

《细则》显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要点三: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属异常波动,四方面情形属严重异常波动

《细则》规定了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

其中,出现两方面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一是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二是证监会或者沪深交易所认定的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出现四方面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一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是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是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要点四:增加三项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细则》显示,可能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包括三方面类型:

一是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是通过大额申报、集中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三是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的。

此外,还包括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要点五: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

《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

同时,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要点六:明确交易时间、申报数量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对可转债交易的一系列操作,《细则》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交易时间方面,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申报数量方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方面,《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

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同时,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要点七:两方面情形可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30分钟

《细则》规定,匹配成交出现两方面情形的,沪深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是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是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同时,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交易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要点八:按三方面思路制订,防止过度投机炒作

对于《细则》的制订,上交所表示,主要按照三个思路。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责任编辑:王杰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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