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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丨第三百零六条
万益说民法典
主讲人:李 怡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实习律师
内容详情
“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物权编 第三百零六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条是对转让共有财产的按份共有人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以及行使优先购买权方法的规定。
王美丽、黄小鸭、李大柱一起买了套商铺,王美丽占50%的份额,黄小鸭占20%,李大柱占30%,后来王美丽想把她那50%的份额转让出去,那同等条件下,黄小鸭、李大柱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我们在上一条说过的,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黄小鸭、李大柱怎么样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呢?首先当然是王美丽要将售价、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期限等具体条件及时通知黄小鸭、李大柱,以便黄小鸭、李大柱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那如果黄小鸭、李大柱都想要买王美丽这50%的份额,怎么办呢?首先,如果黄小鸭、李大柱可以协商一致的,就按照他们协商得出的方案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这个例子里,黄小鸭占商铺份额20%,李大柱占30%,如果黄小鸭、李大柱协商不成的,那就是黄小鸭可以优先购买王美丽份额的40%,黄小鸭可以优先购买王美丽份额的60%。
原标题:《学习民法典丨第三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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