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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审判典型案例(2020-2022)

2022-06-21 21: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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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0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至福建省将其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二张银行卡非法出售给上线人员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2021年1月6日,被告人王某介绍他人在青岛市城阳区办理二张银行卡,交付给上线人员用于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使用。经查,上述银行卡涉及网络诈骗资金4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被传唤到案。2021年5月7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无论是本人的还是他人的,一旦被用作网络犯罪赃款流转,都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如果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属于犯罪体系中最低层的售卡者,俗称“卡农”,常见于在校学生、务工人员等群体。该群体往往通过犯罪分子张贴的小广告等途径获取收卡信息,自己开办银行卡后出售以获得微小利益。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均属违法行为,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长期不使用的账户要及时注销,切不可贪图小利,被犯罪分子利用,从而触犯法律,悔恨终生。

案例二

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指使来某某等人召集他人办理银行卡、U盾并绑定电话卡,由赵某某统一收受并向外出售,来某某负责联络办卡人员、收卡、验卡、管理办卡人员吃住等,共收购他人办理的银行卡25套,以人民币180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上述银行账户共计流入被诈骗金额人民币12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1年5月7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某、来某某在犯罪体系中,比案例1中的被告人王某某高一个层级,犯罪模式已经发展为有组织地募集大量低层“卡农”收购银行卡后贩卖给上线犯罪分子,从而牟取高额非法利益。该部分人俗称“卡商”,往往多人进行有组织地犯罪,分工明确,有人专门负责募集“卡农”,有人专门负责集中管理“卡农”吃住,有人专门带领“卡农”前往办理银行卡,还有人专门负责联系销售银行卡的渠道。这类犯罪分子,往往会大批量的进行银行卡买卖,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底层的“卡农”,虽然也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但判处刑罚一般要比“卡农”更重。

案例三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李某,明知对方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仍伙同他人提供大量银行卡为李某提供转账、取现等操作,并按照取现资金的千分之一比例获取非法利益。后大量诈骗赃款转入刘某某等人提供、持有的银行账户内,刘某某伙同他人取现后将所取现金交付给李某。案发后,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1年6月10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被告人刘某某除了出售、收购他人银行卡外,还根据上线犯罪分子的指使,进行转账、收款、取现等行为,该在犯罪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已经远远超出帮助犯的范畴,具有明显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罪名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远远重于案例1和案例2中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外,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犯罪分子与其上线犯罪分子进一步勾连,具备了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则有可能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将视其参与的诈骗数额进行定罪,最高刑可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四

自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朱某、阮某某多次纠集在一起,通过互联网搜索公司名称、电子邮件等信息后,冒充公司领导向公司发送邮件的方式进行电信诈骗活动。2019年6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与朱某某、朱某、阮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预谋诈骗后,于6月3日由被告人黄某某提供作案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网络热点、收款账户、QQ号和邮箱及诈骗剧本和方法等,由被告人朱某某提供作案地点,五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五人分开不同的省份,通过互联网搜索招聘网站上的招聘公司的名称、法人、电子邮件等信息,后冒充公司领导向不特定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建立QQ工作群。其中,青岛某公司工作人员按要求建立QQ工作群后,黄某某、朱某、朱某某分别扮演公司不同的角色加入该群,诈骗青岛某公司人民币98万元,后将作案用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销毁。朱某某联系洗钱将98万元变现,分给黄某某15万元,朱某和阮某某未分到赃款。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朱某某、朱某、阮某某被公安机关从广西宾阳县抓获归案。城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阮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邮件、QQ、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为我们日常工作、生活提供了很大便利,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其游离于真实社会之外的虚拟性,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中,被告人就是利用了社交网络工具的日常性及隐蔽性等特征,按照诈骗剧本,冒充公司领导向不特定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骗取被害单位工作人员信任进行诈骗。该类骗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迷惑性强,容易使人上当受骗,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在此提醒广大公民及企业,认真辨识网络世界的复杂信息,对于陌生信息、陌生链接,应做到“不管、不看、不点击”,特别是遇到转账要求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了解信息真伪,避免陷入网络陷阱。

案例五

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相某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U盾、手机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获取不法利益,先后自己办理3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以四、五百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卡内流水高达人民币564 159 170元(以下币种同)。2021年12月3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相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后会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赃款,因此催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下游黑灰产业链的形成。此案件中涉案流水高达五个多亿,是目前为止我院审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涉案流水最大的一起案件。涉案被告人为了蝇头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有偿出售,层层周转,落入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流转非法资金,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帮凶”。

案例六

2021年3月中旬,被告人车某某、刘某伙同陈某某、黄某某、罗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团伙使用,获利人民币6 000元,并预谋截取诈骗款项,车某某与刘某等人四六分成。2021年4月7日14时,诈骗团伙冒充被害单位青岛某公司、莒县某公司领导,骗取公司财务人员高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410万元,其中人民币60万元被诈骗团伙转入刘某办理的银行账户中。被告人刘某、车某某发现入款后,通过手机银行转账、银行卡挂失的方式,提取诈骗款人民币30万元后分赃。2021年11月8日城阳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现实版“碟中谍”,被告人车某某、刘某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从而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资金转移渠道,在上游犯罪实施完毕后,待诈骗款项转至其账户后,其通过挂失银行卡取现方式将上游诈骗赃款占为己有。通过本案可以看出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兴起,并衍生出针对该犯罪而形成的新型犯罪模式。被告人车某某、刘某本身为他人提供银行卡为诈骗犯罪提供条件即构成犯罪,其采取欺骗手段,将违法犯罪所得款项“截胡”,亦构成诈骗罪而择一重罪处罚。

案例七

2019年,被告人蔡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与陌生男子商定以每张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出售其名下银行卡和对公账户后,至晋江市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农业银行办理银行卡和U盾5套,出售获利2 500元。经查,中国银行(尾号0018)、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农业银行共计5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合计4 700余万元,涉案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赌博结算。被告人蔡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身份难以追查的重要原因就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用的银行卡、电话卡往往都是从他人处非法收购而来的。“卡商”长期从事“两卡”收购,遍布区域广,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团伙相互勾结,是重点打击的对象。

案例八

2020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从刘某、郭某某、孙某、闫某某、李某某、焦某某、李某某、贾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等人处购买银行卡30张、手机卡、支付宝账户。后于9月20日至24日以及10月4日至12日之间,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其妻子的支付宝、银行账户,及购买的刘某等人的支付宝和银行账户帮助网络犯罪活动收款转账,获利约1万元。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得假释。

典型意义

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利诱,随意出租、出借、出卖指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账户,避免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如果发现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供稿:刑庭

原标题:《城阳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审判典型案例(202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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