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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两男子非法电捕鱼,致一条重1.1两的胭脂鱼死亡被判刑

2017-11-20 10: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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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两名被告人因贪图一时的口腹之欲,在长江中电捕鱼类,并导致一条重0.055千克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胭脂鱼死亡。案件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立才获刑三年两个月,被告人唐永祥获刑七个月,并分别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今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立才、唐永翔在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长江水域使用电捕鱼方式非法捕鱼,被巡逻的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6.94千克,其中死亡胭脂鱼一条,重0.055千克。经鉴定,胭脂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且被列入《濒危野 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经公诉机关查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李立才曾犯窝藏罪,于2014年6月3日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表示后悔万分,但为时已晚。审案法官认为:两被告人仅仅因为贪图一时的口腹之欲,竟然不顾禁渔期规定,存侥幸心理,终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立才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撤销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泸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告人李立才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唐永祥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在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题为《泸州2男子电捕到1.1两的小鱼致其死亡 被判3年余罚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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