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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婿”户籍迁回原村,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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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赘婿”户籍迁回原村后,能否获得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得到相应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
基本案情
1984年
1
结婚后,丈夫林某户口由原户籍地迁入妻子户口所在地。
2019年
3
原户籍地发布关于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付补偿款。
2010年
2
林某夫妻及其儿子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户口迁回后享受原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参与两轮的农村土地承包。
而后
5
林某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间
4
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组民会议制定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属于小组成员的每人可分得补偿款43000元,对林某及其妻子不予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1.林某夫妇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户口已在该原户籍地村民小组,且以家庭为单位在该组分得了承包地。
2.林某夫妇虽自2010年12月起落户原户籍地,但并未居住生活在原户籍地,分得的田地也是无偿交由他人代为耕种,原户籍地的土地并非其基本生活的保障,却也不能认定为具备完全的替代性收入。
3.且林某夫妇自户口迁出后也没有参与“入赘”地的分配,不具有“入赘”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综合以上,可以认定林某夫妇具有原户籍地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同时兼顾户籍与居住、生产、生活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酌情按其它集体成员50%予以支持林某夫妇土地补偿款。
一审宣判后,林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虑:一是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意见。
来源:德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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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入赘婿”户籍迁回原村,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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