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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唱歌被索赔10万,合理吗?
原创 沈彬 光明日报 收录于合集 #光明夜读 692个
文 | 沈彬
在直播时唱首歌,就算侵犯著作权要赔偿10万元?这个事引发了热议。
某坐拥数百万粉丝的游戏直播博主,在直播时即兴演唱了一首歌《向天再借五百年》,遭到版权方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向天再借五百年》的著作权人、著名作曲家张宏光回应称:这个诉讼索赔的金额不重要,“意义是借此呼吁社会各界对音乐版权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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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场里似乎更多人站在游戏主播一边,有的嘲笑作曲家要钱不择手段,有的表示:“好害怕去KTV唱歌被起诉”,还有人在问:“街头歌手唱这首歌,作曲家怎么不去索赔?”
《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创新智力成果,也保障文化的正常传播,为“合理使用”留下空间,但是,保护是原则,“合理使用”是例外。
表演权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形式之一,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行使表演权的前提是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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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有严格限制条件。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免费,不以营利为目的。若是三五好友相聚,微醺之时,迎风哼唱这首《向天再借五百年》,既没有收费也没有卖门票,那么当然就是“合理使用”。
也有网友担心自己在KTV唱这首歌,会不会被索赔?那也是杞人忧天,因为在正规的KTV里的歌曲都是得到著作权人授权的。
对这次的纠纷,大家大可不必杯弓蛇影,只要自己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唱歌, 一般就不会遭遇索赔。
但对于职业主播,这是另外一回事,哪怕他是游戏主播,不是唱歌主播,但是,一旦开播那就是在“营业”,虽然歌唱得很难听,其实也是在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经营”。虽然,这位头部主播没有卖门票,但其实是通过打赏、分成等其他的方式实现了营利。这个就像商场里面播放背景音乐,无论音乐是不是吸引到了客流,甚至起到了相反的作用,都要为背景音乐的著作权埋单。
其实,如今直播平台在知识产权方面相对完善,有的是购买了大量的音乐供创作者使用,有的还提供了有版权支持的点歌服务,在直播平台上,完全可以在不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唱歌。作为头部游戏主播,更应该有知识产权意识,自己一旦开麦那就是“营业”,就应该以公司的知识产权合规标准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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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涉事的这首歌是将近20年前的老歌,但是在创作之时,也是凝结了原创作曲作词者的心血。制度和法律必须要保障智力成果能够在创作之后,在源源不断的表演、演绎过程中开花结果,这才能鼓励更多的人投入精力去创作,否则的话都指望着捡现成的,不用付报酬,那带来的就是文化的停滞。曾几何时,在中国,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不被重视,1980年代一首《十五的月亮》唱响大江南北,捧红了多名歌手,但是当时歌曲作者的稿费却只有16元,留下了那句尴尬的“十五的月亮十六元”,成为知识产权不受重视的时代缩影。
一段时间以来,从“潼关肉夹馍”到“逍遥镇胡辣汤”,从库尔勒香梨集体商标权到老教授向知网维权,我们看到了有人利用商标恶意维权,也看到智力成果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曾经高冷的知识产权法律越来越热,越来越受到公众重视,产生了更多的观点碰撞和公共讨论,这恰恰说明是中国的知识产权环境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完善、提升。争论的背后是权利被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被广泛讨论。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可能会带来“不便”,也要看到硬币的另外一面——自己的创作也同样会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原标题:《直播唱歌被索赔10万,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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