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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何时起算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日,于某甲因资金周转向伊某借款,伊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50000元,于某甲随后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伊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4%。借款人:于某甲。”并由于某乙、陈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因借款人、担保人均未还款,伊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于某甲承担借款本息还款责任,于某乙、陈某对于某甲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意见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伊某与担保人于某乙、陈某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于某乙、陈某应对借款人于某甲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以起诉之日作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2022年5月25日至2022年11月25日。综上,担保人于某乙、陈某应当对借款人于某甲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指在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保证人在此期限内才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该期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准确地说,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
确定保证期间的意义在于:一是保护保证人的合同权利。由于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没有权利,只有义务,因此,债权人只能根据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限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超过该期限,承担保证债务已经不是保证人的合同义务了,所以,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既然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只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保证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应当及时行使权利,请求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履行义务。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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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张筱
原标题:《以案说法: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何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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