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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时,看淮阳区法院如何判决?

2022-07-12 16: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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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时常发生,而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却相对较少。当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无事故认定书时法院该如何判决?近期,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判决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起看看是如何判决的!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在鲁台镇中心小学路上由东向西步行过程中,与从其后方由东向西骑着电动三轮车的被告霍某某相遇,致王某受伤。原告王某先后在周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淮阳区楚氏骨科医院住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23426元,住院期间,被告霍某某为其垫付医疗费用5100元。经鉴定:王某左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判决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纠纷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未保留原始现场,致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对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后果,原、被告方均有责任。庭审中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事故成因,本院按照混合过错认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王某依法应获得赔偿住院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检查、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06720.65元。按照混合过错认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责任,判决被告霍某某除去垫付资金5100元,向原告王某赔偿48260.3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因原被告双方未及时报警的原因,致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对造成责任无法认定的后果,原、被告方均有责任。因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事故成因,法院按照混合过错认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原标题:《以案释法|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时,看淮阳区法院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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