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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强制管理,破解执行难题

2022-07-12 18: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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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的合理处置

一直以来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堵点

这次被执行人账户仅剩百余元

其房产是宅基地房屋处置困难

还有其他办法保障胜诉人权益吗?

案情回顾

2018年,曹某因建设工程合同与徐某发生纠纷,曹某将其诉至法院,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徐某需向曹某支付50余万元工程款。后因徐某未按时履行约定的义务,曹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某账户内的一百余元存款及村民分红收益,但冻结金额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

账户冻结后,徐某主动前往法院,表示涉案房屋建设时,其因生重病无法按时付款,现其银行账户以及分红款均被冻结,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表示愿意以其他方式清偿债务,请求法院主持双方进行协商。随后法院召集双方进行调解。

执行经过

曹某

我作为实际施工人,为徐某的宅基地建设农村自建房。房屋建成后,他一直未按时付款。现在,这栋六层农村自建房已经对外出租,我要求处置该出租收益权。

哎呀,这行不通啊。我生活在农村,是熟人社会,这事传出去多不好。况且我还没结婚,需要房子做婚房!

徐某

通过进一步梳理案件,执行法官意识到案涉农村自建房是本案执行的关键突破点,但由于宅基地房屋无法进入市场正常流通,且又要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需求,法院决定尝试对该农村自建房采取强制管理模式。

鉴于被执行人的思想顾虑及反对意见,由法院强制管理该出租权亦存在周期过长、难度过大的问题,法院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

向被执行人再次强调现已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的影响,比如旅游出行受限、银行信贷业务受影响等,并耐心详细解释本案若采取强制管理举措对打破执行僵局、平衡双方利益的好处。

其次,

引导双方就定期管理实施细节进行谈判,并给予双方充足时间就强制管理的具体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包括管理期限、管理期间双方的权限、期间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最后,

在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以强制管理制度为基础,自愿拟定和解协议:涉案房屋顶层由徐某自用,其余楼层交付曹某使用;若徐某提前收回房屋使用权,则每年向曹某支付5万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等。

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法院遂依法裁定终结相关案件执行。由双方当事人按和解协议履行。

法官说法

强制管理是指针对已查封、扣押的财产,由法院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并将其换取的收益用来清偿债权的执行方法。其对及时兑现胜诉人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项新的有效措施。

本案中,花都法院执行局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对管理方式、管理人选任、管理权边界、被执行人权益保护等方面大胆进行探索创新,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安排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执行财产,最大限度降低执行难度,疏通农村宅基地用房无法拍卖、变卖等执行难点,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圆满化解群众矛盾,为进一步推进强制管理制度适用,有效解决“执行难”积累了宝贵经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来源 | 花都法院执行局

原标题:《巧用强制管理,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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