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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已吊销但主管虚开增值税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

2022-07-14 11: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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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单位可以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可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主管人员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至2004年7月期间,A公司在购进电子产品时,因销售方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达明知的情况下,由总经理原审被告人沈某红非法取得八家企业为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价税合计16984160.76元,并全部用于抵扣。2003年7月至2004年3月期间,A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由法定代表人李某达、总经理沈某红分别以A公司等公司名义向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5份,价税合计1217016.58元,并全部由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用于抵扣。沈某红于2004年8月19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陈述了其单位及本人进行本案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事实。

法院判决

A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让他人为自己、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价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鉴于该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故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沈某红、李某达作为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指挥或纵容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案系单位犯罪,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沈某红作为犯罪单位的总经理,指挥、操纵、实施了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犯罪活动,系主犯,依法应对其单位犯罪的全部后果负责;被告人李某达虽为犯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其对单位虚开、入账、抵扣的具体行为并不知情,只是在不甚知悉的情况下纵容了其单位的绝大部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其犯罪情节应比被告人沈某红轻,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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